2021年8月25日上午,河池市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东兰县某银行职工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韦某丽在一个名为“某友”的手机APP网络平台,以下注刷单做任务获取佣金的方式进行营利活动。
期间,为支付平台“刷单任务费用及提现风险保证金”,韦某丽利用自己担任银行柜台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以空存实取的方法,先后分111次将单位资金共计502.01万元转存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将挪用来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某友”网络平台下单做任务。
案发后,韦某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309.61636万元给本单位。
公诉机关认为
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某丽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来源:东兰法院 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