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广西|新闻|美食|时尚|旅游|汽车|高清|专题|微导航|惠购|教育|招聘

|邮箱|注册

新浪广西> 柳州>今日资讯>正文

柳州男子冲动挑衅他人 结果被捅重伤

A-A+2015年7月23日11:41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网广西7月22日(兰钰烨 荣璇)柳州男子李某因看不惯同小区蒋某的行为,故意在楼梯间与其发生争执结果被捅成重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907.50元。

  上楼被人挑衅,亮刀捅伤他人

  2012年11月12日,李某到其朋友黄某位于柳州市柳北区某小区家中饮酒。当日17时20分,李某看见住在4楼的蒋某回来后,就和朋友说要去“教训”一下蒋某。尔后,李某和蒋某在该单元楼1楼和2楼之间的楼梯间内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二人扭打至该单元楼楼下,李某用捡到的一块水泥砖块砸向蒋某,蒋某见状遂向该小区居委会办公室跑去,李某亦追赶至该小区居委会办公室门前,用水泥砖块砸蒋某的头部。蒋某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朝李某的腹部、胸部、背部各捅了一下,尔后逃离现场。附近群众见状遂打电话报警,蒋某逃至该小区外时被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水果刀一把。

  打斗原因不明,双方各执一词

  蒋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事发当天自己在上楼梯的时候,李某故意用肩膀冲撞、扇其左脸颊,并用言语挑衅自己,二人扭打至楼底时被李某砸水泥砖导致头部流血,于是便拿刀出来将其捅伤。问及为什么带水果刀,蒋某说因为老婆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被他发现,对方是个年轻男子,怕被其报复,所以身上放了一把刀防身。

  被害人李某交代,他并不知道捅伤自己的男子叫什么名字,只知道楼上小红是他的弟媳,问对方为何要用刀捅伤他,李某说之前蒋某砍伤了小红,蒋某怀疑是他报的案,所以一直怀恨在心,因此将他捅伤。

  据目击证人黄某在公安机关交代,蒋某是其楼上小红(化名)的现任丈夫,小红脑子有问题,小红的前夫因事故去世了,留下几十万赔偿款被蒋某抢占了,蒋某逼迫小红和他结婚,婚后蒋某还虐待小红,李某可能看不惯蒋某所作所为,为小红打抱不平去教训蒋某。事发前,李某在黄某家喝酒,李某见蒋某回家后说要去“医”一下蒋某,便关上铁门出去了。然后黄某听见外面有响声,出门看见他们抡着拳头互殴,后来在居委会门口看见李某被捅伤。

  法院:构成故意伤害,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柳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因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其应对民事赔偿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相应的减轻被告人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蒋某承担上述民事赔偿责任的90%,被害人李某自行承担上述民事赔偿责任的10%。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从证人证言和双方的供述中可以印证,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系李某先挑衅蒋某,导致双方打斗最后李某被捅成重伤的结果,被害人李某对损害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综合案件情节,相应的减轻了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存|打印|关闭

图文热点更多>>

新浪简介|新浪广西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