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记者 黄远来)5月26日,论坛一则求助帖称,4月19日,融安县板榄镇板榄中心小学三(2)班女生廖湘艳路过该镇供销社商场时,一阵狂风将商场屋顶的水泥瓦刮下,将廖湘艳砸成重伤,至今已花5万多元治疗费。而相关责任人一直迟迟不见出面,导致如今无钱可医。
家属:横祸从天降
28日下午,记者根据求助帖上公布的联系电话,联系到廖湘艳的父亲廖羽翼和母亲张小云。
张小云称,4月19日傍晚6时30分许,10岁的女儿廖湘艳行至镇供销社商场附近。突然一阵狂风,把供销社商场上方的两块水泥瓦刮下来,其中一块砸中廖湘艳,致其当场昏过去。
随后,好心人把湘艳抱到镇卫生院抢救,当晚又转至融安县人民医院。经CT检查,显示其颅脑受伤严重,左肾也严重受损。经两次大手术,并把左肾割除,湘艳总算保住一条命,但是,“如今神志不是很清楚,说话只能一个字一个字说,而且说不标准了”。
张小云还称,他们一家都是湖南邵阳人,2004年来到融安县板榄镇营生,家中5口人,湘艳排行老二。家里主要经济来源靠丈夫在板榄镇摆的一个杂货摊,月收入不过2000元。因为收入低,这学期把湘艳的学生保险停了。如今,湘艳住院一个多月,已花费5万多元,还欠3万元。后期需换脑膜及肾,预计花费几十万元,但家里再也拿不出钱了。
廖羽翼说,事发已一个多月,但板榄镇供销社及融安县供销社相关人员从未到医院探望过湘艳,更未拿出一分钱。其间,板榄镇供销社主任通过镇司法所转给他一份协议书,说先赔一万元,之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供销社:未回避责任
28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板榄镇供销社主任韦先生。韦称,发生这样的事,他们感到非常遗憾,也愿意就相关赔偿问题与家属协商。
韦称,廖湘艳确实是被镇供销社的水泥瓦砸伤的,但是并非供销社主观故意,是因为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家属提出要供销社承担全部责任,有点强人所难。
韦提出,该事故的责任可分为3份:1.不可抗拒天气因素责任;2.供销社责任;3.家属在恶劣天气下疏于管教,没有让小孩及时回家,也应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家属质疑供销社未支付医药费,韦称,供销社并没有回避责任。4月25日,供销社就赔偿问题,欲通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廖家协商,先行支付1万元给伤者治疗,之后的赔偿事宜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廖家并未接受。
律师:责任应明确
28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广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翔。李认为,根据此案,初步可判定供销社应承担全部责任。
李解释,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旦高空坠物伤人,肇事一方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还建议,对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要及时修缮,不要因为疏于管理而导致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