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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向领导介绍贿赂 原柳城人民医院一员工受审

A-A+2015年7月21日13:09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柳城讯(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骆丽丹)7月20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介绍贿赂罪案,该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刘某在医院CT采购项目中涉嫌向院领导介绍贿赂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初,在柳城县人民医院就职的刘某在得知医院计划采购一台CT设备后,便与张某(另案处理)商量由张某找医院领导关系,他负责找器械商,如果与医院采购CT项目合作成功,将给张某相应的好处费。后来,刘某找到柳州市桓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浩公司”)总经理蔡某(另案处理)。而张某联系到了时任柳城县卫生局局长、柳城县人民医院代理院长的张某龙(另案处理),刘某负责联系、协调张某和蔡某之间的关系,蔡某负责提供CT设备,并做好招投标、合同等事宜。

  2013年下半年,通过刘某、张某的牵线搭桥,蔡某与张某龙会面,并达成共识。通过张某龙的关照,2013年12月,蔡某以柳州曜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曜源公司”)的名义顺利参加投标并中标签订合同,由柳城县人民医院向柳州曜源公司采购627万元的CT设备。签订合同后,2014年1月和6月,柳城县人民医院共支付了600万元给曜源公司和桓浩公司。为感谢张某龙的关照,蔡某按照约定送给了张某龙“好处费”。

  在蔡某与柳城县人民医院签订合同之前,蔡某在柳州市人民医院对面,送给刘某40万元。2014年1月,生意谈成,蔡某又在柳州市人民医院附近送给刘某20万元。2014年3月,蔡某又通过银行转账l0万元到刘某账号,刘某则在柳州市文昌路一家银行附近将这l0万元交给张某。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伙同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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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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