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7月8日讯(记者宋瑶 通讯员戚海军)随着炎热夏季的到来,不少企业和职工都十分关心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等相关规定。记者日前带着民众关心的问题咨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对高温津贴政策进行了以下解读。
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南濒热带海洋,北为南岭山地,境内河流纵横,热量丰富,气候湿润,且有雨季与热季重叠的特点,尽管年内气温达到35℃以上的日历天数不如一些高纬度地区,但由于雨、热同季,在太阳辐射、大气环流等因素综合作用下,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以上两个因素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后者由于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环境以及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对此做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建议各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形式予以明确为宜。
使用农民工、聘用工特别是环卫一线工人的单位是否也要支付高温津贴?
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地方劳动标准,也是政府 “关注民生”的行政性举措。因此,我区境内各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
环卫一线工人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绝大多数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农民工也相对集中,他们的辛勤劳动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我区早在2011年实施高温津贴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中明确规定: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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