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原区委书记游君宇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游君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其退出受贿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查封在案的以游某名义购买的一套房产依法拍卖所得款充抵尚未退出的赃款及罚金,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游君宇利用担任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北海市银海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和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共同与其胞弟游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9.601万元。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游君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第二、三起受贿事实中,游君宇与刘某某、游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游君宇积极参与犯罪,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游君宇到案后主动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出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游君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