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纪检监察网通报了一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案件。

  南宁市江南区政府原副区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原局长寻湘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南宁市委批准,南宁市纪委监委对南宁市江南区政府原副区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原局长寻湘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寻湘涛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毫无组织观念,执法犯法,大搞权钱交易,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察工作;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生活纪律;违规处置非税收入;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寻湘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南宁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南宁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寻湘涛开除党籍处分;由南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东兰县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熊彬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东兰县委批准,东兰县纪委监委对东兰县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熊彬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熊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熊彬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东兰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东兰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熊彬开除党籍处分,由东兰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兴业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覃文宣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兴业县委批准,兴业县纪委监委对兴业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覃文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覃文宣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公器私用,利用职权要求下属为其推销其代理的白酒;违反工作纪律,接受他人请托干预案件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多名民营企业主索要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覃文宣身为公安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业操守,以权谋私,将权力作为捞钱的工具,目无党纪国法,利用执法权向服务对象大肆索要财物,破坏营商环境,严重损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覃文宣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兴业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兴业县委批准,决定给予覃文宣开除党籍处分;由兴业县监察委员会给予覃文宣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南宁市江南区通报1起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违纪典型案例

  江南区苏圩镇政府副镇长罗远辉、农业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闭业策、聘用工作人员罗万托及江南区水利局聘用工作人员莫杨忆南对扶贫工程项目监督验收管理不严格、督促整改不到位问题。2019年9月,在组织实施苏圩镇隆德村蕾德坡和保联村六究坡净水设备安装过程中,罗远辉、闭业策、罗万托、莫杨忆南等4人在项目实施中监督管理不严格,未经认真核对便签字认定项目验收合格,经核查后仍整改不到位,致使扶贫资金采购的净水设备质量得不到保障,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5月,罗远辉、闭业策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罗万托、莫杨忆南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合山市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合山市水利局原办公室主任柳波违规套取办公经费用于个人开支问题。2013年至2020年,柳波在担任合山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采购单位办公用品的工作便利,通过虚列办公用品及维修电脑配件开支等方式在单位报销个人开支,合计15205元。2021年5月7日,柳波主动将其违纪所得15205元退缴至合山市纪委监委。2021年8月,柳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环江县通报3起党员、干部酒驾问题

  1。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中学教师韦邦林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7年9月10日,韦邦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S309省道219公里800米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韦邦林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韦邦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中心小学教师谭新海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8年7月26日,谭新海在水源街50米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等多项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依法处以罚款155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谭新海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韦朝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7月7日,韦朝泉饮酒后驾驶无牌照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县城西南路远丰糖业公司前路段被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检测,韦朝泉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4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韦朝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蒙山县通报3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

  1。 蒙山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文圩市场开发服务站站长覃昌福酒后驾车问题。2021年3月25日晚,覃昌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蒙山县文平—广育乡道文平村哪啦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覃昌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蒙山县西河镇中心小学原校长韦秀源酒后驾车问题。2020年12月22日晚,韦秀源喝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文平-广育乡道哪啦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韦秀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 蒙山县湄江中学教师覃永宁酒后驾车问题。2021年6月27日晚,覃永宁喝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江路平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240元,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覃永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融安县通报2起公职人员、党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典型案例

  1。 融安县长安中学教师秦启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11月12日,秦启章酒后驾驶一辆轻便摩托途经长安镇大桥西路路段时,被执法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还发现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罚款1300元的处罚。2021年3月1日,秦启章受行政警告处分。

  2。 融安县大将镇古云村党支部党员林成可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法规问题。2020年9月15日,林成可驾驶摩托车在209国道线3202公里时,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按要求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罚款2590元的处罚。2021年6月10日,林成可受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