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是移动的“定时炸弹”,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但是还有部分车主为了炫酷、寻求刺激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结果被路人举报了……

  10月13日上午,广西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城区内发现一辆改装车辆。大队立即联合支队合成作战中心对被举报的嫌疑车辆进行分析研判,最后民警在百色市新兴路一酒店停车场内查获该嫌疑车辆和驾驶人黄某。

  经查,嫌疑车原为一辆白色马自达小汽车,但被查获时该车身颜色为淡绿色,轮毂加宽、车轮外倾,车辆底盘可以升高降低,所有的改装均未到车管部门做登记备案,涉嫌非法改装。

  据黄某称:他是车主,之前从事过汽车美容工作,认为经过改装后的车辆外形看起来很帅,开起这样的车来才是街上“最靓的仔”。于是前几个月花费6万多元,在南宁某汽车美容店对自己的爱车进行了非法改装。

  民警还指出该车前挡风玻璃张贴的炫酷纸条,会影响驾驶人的观察,责令其当场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民警对黄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来!听听广西交警的科普!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百色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