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雷倩倩 通讯员 李润明 屈敏)4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国税局获悉,今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再次扩大: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其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10万元(含10万元)。预计2014年,全区有1.3万户小型微利企业受益,减免所得税约6000万元。
新政策很优惠
根据新公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南宁鼓峰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卢华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主要的税负即企业所得税。新政实施前,公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因此能享受优惠政策。但随着公司规模和业务的扩大,预计今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将超过6万元,若没有实施新政,他们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税负将上升一倍。新政的实施将提高公司的利润空间。
扶持力度加大
据自治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三年来,国家再次松绑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为4年。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又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广西社科院数量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姚华认为,此前在一些调研中发现,税负和融资渠道窄是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瓶颈。小微企业在解决就业、发展经济方面有很大作用。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再调整,也释放出国家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信号。
实施不受影响
那么,目前已是4月,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自治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届时,将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的出台时间,并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年内及时申报
不过,在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过程中,自治区国税局工作人员也发现,由于一些小微企业没能做好规范账目;有的企业认为办理减免手续麻烦;还有的企业错过备案时间,导致未能享受优惠政策。自治区国税局也提醒相关纳税人,新政策实施后,符合政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在年内可带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到国税部门备案,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