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佘鸿雁)广西新版禁毒条例将如何解决禁毒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焦点1 感染艾滋病等不再是“护身符”
【案例】39岁的武鸣县人陈某,是一名艾滋病患者,从2005年开始,他因为吸贩毒品先后7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可是由于他身患艾滋病无法送入关押场所。
【应对】《条例(草案)》内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解读】当前,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空白以及各种原因,出现患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特殊涉毒人员“看守所不关、戒毒所不收、监狱不管”的尴尬局面。因为无法关押收戒,其中部分人员有恃无恐,以患病为“护身符”和“免死金牌”,在社会上公然进行贩毒、抢劫、抢夺、盗窃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初步统计,自2010年以来,全区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羁押收治的吸毒人员4100多人,其中参与违法犯罪的人员占60%以上。
据了解,目前全区除广西北海强制隔离戒毒所、广西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广西南宁玉洞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等三所司法戒毒所收戒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外,其他地方均不具备收治条件。由于受经费、警力、场所、医疗设备等严重不足的限制,这三所戒毒所集中管理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不到200人,难以满足需要。
为解决感染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特殊涉毒人员拘押收戒难问题,《条例(草案)》特意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焦点2 严防利用物流渠道托运毒品
【案例】2011年3月,凭祥市边防大队民警在南友高速路对一辆班车进行检查时,查获重约1千克的海洛因。这些海洛因被用茶叶罐包装成铁观音的样子,然后交付班车托运。据不完全统计,仅2013年上半年,我区破获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7起,缴获各类毒品30.2千克。
【应对】《条例(草案)》内容: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当场封装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对托运物品的检查,如实记录托运人、收件人的信息。
【解读】物流寄递渠道便宜,寄货不验或验货不严,对贩毒分子来说是一条便捷的渠道。据了解,公安、国安、交通运输、铁道、商务、工商行政、邮政六部门曾经联合下发相关通知,明确指出物流运输企业、各类快递企业等收运、收寄物品时,要认真查验、登记身份证件及各种相关信息,登记信息要留存半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查询。但因为物流寄递行业管理松散,业内竞争激烈,特别是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等原因,收货审验登记制度形同虚设。南宁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也对记者坦言,他们知道相关要求,但为了赶时间,基本上看一眼就算验收。
因此,《条例(草案)》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的收寄验视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邮政、快递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物流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焦点3 注销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证
【案例】关于“毒驾”,2012年4月江苏曾发生一个惨痛的例子:大客车驾驶员王某某吸食冰毒后发生车祸,造成大客车上13名乘客和对向货车司机1人死亡。有研究表明,酒后驾车者反应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从这项数据上看,“毒驾”的危害甚于酒驾。
【应对】《条例(草案)》内容: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等,相关证照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吸毒人员从事上述活动。
【解读】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的案例,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自2013年公安部开展“毒驾”治理专项行动以来,我区禁毒部门与交管部门积极协作开展“毒驾”治理工作,注销1100多名吸毒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是目前各地在对此类人员进行管理、处罚方面,处罚方式、处罚标准不统一,力度也不够大。考虑我区“毒驾”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条例(草案)》对毒驾限制的类型、证照管理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