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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不能再欠公共债 开发商未履行义务被罚

A-A+2014年3月20日08:21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黄婧 实习生 覃征鹏) 小区新房交付入住了,可开发商承诺的配套幼儿园迟迟不见踪影;规划好的小区公共绿地,转眼也变成了停车场……现实生活中,关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缺失、随意变更的例子数不胜数;不过,这些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19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不但给开发商建设小区配套设施设了时限,还细化了配套设施变更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建设配套设施的开发商,将加大处罚力度。

  “我们是冲着小区承诺建设的小学才买的房,可现在孩子都要念初中了,小区的小学还没建起来。”3年前,市民陈先生在凤岭片区某小区买了套房子,其后,他就一直期待着小区的配套小学能早日建起来,让孩子上学更方便些,可这一期盼至今仍未实现。针对这样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包括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为防止开发建设单位拖延建设或不建设,《条例》增加了对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时限要求,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整个项目开工量达到50%以前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1年内建设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期开工建设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

  记者当日走访位于大学路、秀灵路、东葛路、园湖路等路段的部分小区发现,不少小区的配套设施都被擅自改变了用途。例如小区的文体活动室被更改为商铺;公共绿地变作了停车场;原本规划的小区菜市场,也变成了电动车停车场等。对此,《条例》指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违者将受到相关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

  记者注意到,为有效遏制和杜绝开发商不兑现小区“标配”,尤其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例》中加大了对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处罚力度,规定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由相关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处以对应的加倍处罚。

  据悉,《条例》有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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