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柳州3月17日电 (兰钰烨 曾俊荣)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17日通报,曾任广西柳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于向前因涉嫌受贿人民币111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于向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及药房托管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收取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及接受转账等方式收受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11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于向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其有自首行为,且亲属已代其退赃人民币111万元,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