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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夷坞遭原东家告状索赔 回应:优先权不是卖身契

A-A+2014年3月15日09:58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因电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而走红的作家辛夷坞,最近在南宁成了被告,遭原东家索赔53万元。3月14日,辛夷坞通过律师及经纪人对此作出回应,并发表声明,表示自己的善意被利用,原东家所谓的“优先权”等于“卖身契”。至于原东家曾给予的帮助,她表示感谢;但对他们的无理要求,她坚决予以抵制。

  赢官司 告原东家违约获赔20万

  这次起诉辛夷坞的,是北京开维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维公司)、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纪公司),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人侯某,也是辛夷坞的原东家。2007年6月,辛夷坞与开维公司签订《出版合作协议书》,开始了合作关系。辛夷坞创作的《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就是由开维公司首印出版发行。

  可到了2011年,开维公司和阅读纪公司却被辛夷坞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原因是两家公司违反约定,加印了辛夷坞包括《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等6本作品。原来,2011年上半年,辛夷坞与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自2011年6月30日起终止,合作终止日起,两家公司不得再加印发行辛夷坞的任何图书,违约一方要承担50万违约金。可在双方终止合作后,阅读纪公司违背约定,大肆加印辛夷坞的图书。

  该案纠葛两年多,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阅读纪公司因撕毁证据,被北京大兴区法院处罚10万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两家公司赔偿辛夷坞20万元。

  惹官司 因《补充协议》起纠纷

  令辛夷坞感到诧异的是,她刚了结与原东家的官司,接着就被原东家在南宁又告上法院。原因是她未按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中的“优先权”,将新书《蚀心者》擅自给了第三方出版。阅读纪公司甚至认为,是他们一手捧红了辛夷坞,辛夷坞有点“忘恩负义”。

  对此,辛夷坞说,在她和阅读纪合作的近5年里,念及合作情感,她的稿费和版税水平一直维持在行业标准之下,她甚至一度婉拒别的出版公司,哪怕对方开出比阅读纪高10倍的条件。因为她还是想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创作上。辛夷坞还说,在双方合作期间,阅读纪几乎没有一次按合约规定向其及时支付稿费,有时候稿费拖欠达半年之久。到后来,双方经友好协商,签署了有关终止合作的《补充协议》。

  当时,阅读纪特别要求在《补充协议》里增加一条,即“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市场条件下,丙方有优先签约权”。辛夷坞当时考虑,如果阅读纪能改变其行事方式,未来也不排斥与其再度合作,因此签下《补充协议》。她说,没想到,她的善意再一次被对方利用。

  对于原东家所说的“优先权”,辛夷坞说:“该约定没有时间限制,所有著作权合同均已经和他们解除,但他们还要作者承担无限期的优先承诺,等于是给原公司签署了‘卖身契’。”因此,这是极为不公平的。而且,合约并未规定,作者对自己新创作的作品有主动告知义务。事实上,她在创作《蚀心者》这部作品的时候,已经在第一时间,在个人微博等发布了相关信息;在出版前,她也在自己的官方论坛做了将近一个月的连载,相关新闻报道也有很多。但在此期间,阅读纪从未接洽联系过辛夷坞,表达想签约的意向,现在却起诉,这不是真正的想合作。

  发声明 不会沉默要维权到底

  这一路维权下来,辛夷坞表示,因耗时两年多,她无数次配合取证、配合谈话,感觉很疲惫。辛夷坞说,在该行业中,因为受“取证困难”、“隐瞒加印是图书行业潜规则”、“就算赢了赔偿款也不抵损失的九牛一毛”,甚至担心个别读者误解等多个因素影响,不少作家遭遇侵权时,往往选择沉默。但她不会选择沉默,会维权到底,作家的创作热情和知识产权成果理应受到保护。

  辛夷坞在发表的声明中,对与原东家的前期合作,客观上给予的帮助仍表示感谢;但对他们的无理要求,她会予以坚决抵制。

  新闻回顾 辛夷坞的维权路

  ●2011年9月,辛夷坞突然连发5条微博,公开指责其前出版代理公司“阅读纪”的若干违约事实,并将阅读纪先后告上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50万元。辛夷坞称,她与阅读纪签署协议,规定自2013年6月30日起,阅读纪不得继续加印《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等相关作品。该案经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组织调解,阅读纪公司赔偿辛夷坞20万元。

  ●2012年12月4日,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发现,辛夷坞新创作的《蚀心者》在网络预售,并于2013年1月出版上市。该书代理商为北京儒意欣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商为江苏文艺出版社、凤凰传媒公司。由此,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认为,其没有行使优先签约权,违反了《补充协议》,辛夷坞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并向辛夷坞索赔53万多元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今年3月5日下午,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诉辛夷坞侵权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两公司起诉称,2011年3月11日,辛夷坞与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辛夷坞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若违反本补充协议,辛夷坞将支付违约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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