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3月14日电(张红璐)3月15日就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4日上午,广西工商局、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201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包括汽车销售、农资消费、商品房销售、建材消费等方面。其中,涉及农资消费维权的案例接近一半。
“奔驰”汽车爆缸维权案
2012年7月4日,南宁消费者江先生以38.8万元购买的一辆奔驰BJ7182VL轿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发生爆缸,在自行维权未果的情况下,江先生于12月25日到广西消委会投诉。2013年1月23日,广西消委会召开有消费者、经销商、生产厂家、汽车专家、律师志愿者和多家媒体参加的调解会,但没有达成协议。会后,消委会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取得联系,要求生产厂家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履行责任;并支持消费者根据专家的建议将损坏的汽车零件送检,继续维权。经过调解,生产厂家与经销商最终同意收回爆缸的汽车,并与消费者达成补差价换购新车的协议。
柳州市柳江县穿山复合肥厂化肥购销纠纷案
2013年3月,柳江县穿山复合肥厂与来自河南省的销售人员来到穿山镇附近村屯,宣传鼓动当地村民购买化肥,当场签订化肥购销合同100多份,合同数量达300吨,每吨3500元,共计货款105万元。其中,柳江县穿山复合肥厂收到货款52.8万元,其余货款53.2万元被河南省销售人员带走。事后,村民发现这批化肥在市场同类产品只需1800元/吨。于是100多农户集体到到镇政府上访,穿山镇政府调解未果。柳江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及时会同柳江县相关部门组织召开调解会,最终厂方同意退赔100多农户货款共计60万元。
桂林市永福红砖质量纠纷案
2012年4月,消费者周某等3人在永福县罗锦镇下村六顺红砖厂购买了总价4万多元的红砖用于新建住房。房屋建成一个月后,消费者发现红砖严重泛起白霜。与厂家沟通未果后,消费者于2013年1月向永福县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委托桂林市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剩余的红砖进行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4月24日和5月2日,消委会两次进行调解,消费者与厂家达成赔偿协议,厂家赔偿3位消费者共计4.5万元。事后,还发现该红砖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已将案件移交永福县工商局立案处理。
梧州市某超市销售假海参案
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3月21日期间,消费者阎女士在梧州某超市多次购买“梅花刺参”共计70条,金额650元。2013年4月上旬食用时发现口感不对,怀疑是假冒海参,到梧州市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将样品送至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结果为“不具海参形状特征”。在消委会调解下,超市于5月6日向消费者阎女士支付购货款十倍赔偿共6500元。梧州市工商局对该超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梅花刺参69条,辽参80条;没收违法所得3047元;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陆川县水稻种子纠纷案
2013年10月期间,陆川县消委会连续接到陆川县29位农民投诉,他们6月份在陆川县乌石镇某农资店购买的“育优8号”水稻种子,按照说明书要求播种后没有结穗,怀疑种子质量有问题,消费者找经营者索赔未果后到陆川县消委会投诉,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检测,认为该批种子的抗药性较强,抗病虫性一般,但问题不大。原因是农民没有严格按照种子种植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经营者也没有告知种植要求,所以双方都应承担责任。消委会召开由种子公司、经营者苏某、村民三方参加的调解会,最终达成协议,由种子公司一次性补偿29户农民的经济损失共计14484元。
河池市巴马水泥质量纠纷案
2013年2月4日, 巴马县燕洞乡消费者卢某等2人从当地经销商黄某处购买明秀牌水泥(42.5型号)15吨,价值6千元。消费者用于房屋顶楼楼面浇灌后,发现楼面出现多处裂缝,要求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两名消费者于2月18日到燕洞消委会投诉。经过现场查看,工作人员认为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性大,于3月8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厂家给每位消费者一次性补偿人民币4万元,合计8万元。
百色市乐业县种子纠纷案
2013年3月21日,乐业县幼平乡韦某,在乐业县鑫丰农资经营部购买150公斤迪卡007杂交玉米种子,共2720元。种植50公斤后发现该玉米种子存在杂质较多、霉坏、染色不均、包装袋防伪码数字全部相同等问题,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向经销商要求赔偿未果,即向乐业县消委会投诉。消委会联合县农业局、公安局进行调解,最终经销商同意赔偿种子货款2720元,人工投入等损失2.4万元,并赔偿其他7户购买该批种子的种植户损失共计3.4万元。乐业县工商局对经营者处以没收侵权的迪卡007杂交玉米种子284公斤,罚款人民币2万元。
防城港市不合格水泥消费纠纷案
2013年8月27日,防城港市消费者黄某到扶隆乡那勤社区周某经营的水泥店购买了310包某品牌水泥,合计人民币6510元。用于自建房楼面后,至9月21日准备拆模架时发现楼面仍未凝结,怀疑该批水泥存在质量问题。10月11日,消费者向防城港市消委会投诉。经抽样检验,认定该批次水泥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不合格产品。市消委会会同防城区人民法院于12月2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人民币9万元。
崇左市江州区农用拖拉机索赔纠纷案
2012年11月22日,江州区左州镇光坡村消费者黄某在江州区某农机公司购买一台价值5万元的农用拖拉机,第一次使用就发现有质量问题,经维修6次,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经销商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拖拉机,遭到商家拒绝。消费者于2013年2月18日向江州区消委会投诉。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农机公司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同型号的拖拉机。
崇左市天等县购买商品房纠纷案
天等县消费者蒙某等24人于2011年购买了天等县桂香园小区的商品房。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交房,但至2013年6月仍未办理任何交房手续。业主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支付业主相应的赔偿,并办理交房手续,遭到开发商拒绝。6月13日,蒙某等到天等县消委会投诉。经查,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存在违约行为,应该依据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24名业主支付违约金。经过多次沟通协商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开发商同意交房,并按实际延期交房天数支付24位业主违约金共计7.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