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广西|新闻|美食|时尚|旅游|汽车|高清|专题|微导航|惠购|教育|招聘

|邮箱|注册

新浪广西> 资讯 >热点>正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能提前支取 余额可以继承

A-A+2014年1月7日13:52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黄婧 通讯员 阳德生)近日,参保职工韦某致电本报,询问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为缓解经济压力,能否提前支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6日,记者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怎样建立个人账户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把职工个人账户提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位置,根据原劳办发[1997]11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从企业缴费中划转),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

  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的建立,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退休前职工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如果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无法保障。国发[1997]26号文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原劳办发[1997]116号文进一步规定,只有出现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

  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个人所有。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在2006年1月1日以前,个人账户是以本人缴费工资11%建立的,其中除了职工本人缴费以外,还有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一部分,而企业缴费不能继承。原劳办发[1997]116号文进一步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如果其个人账户尚存余额,余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继承。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保存|打印|关闭

美食攻略|人气餐厅

新浪首页|新浪广西|广西城事|身边事|美食|时尚|旅游|读图|专题|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广西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