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肖世艳)从今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住宅小区内的公摊用电不再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改按居民合表户电价执行。1月3日,南国早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公摊供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后,居民将按0.5491元/千瓦时的价格交公摊电费,比原来收费标准便宜40%。据测算,该项政策出台后,每年将减少电费支出约3亿元,减轻了居民住户公摊电费的负担。
为确保该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电网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整措施,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的力度,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该项政策。
居民公摊电价降40%
据了解,我区住宅小区公摊用电按一般工商业电价收费,是依据37年前国家水利电力部的《电、热价格》划定的标准。本报记者在经过细致地调查采访后,于2013年4月24日起,发表了《追踪小区公共用电》系列报道,对其属性问题进行了质疑。由于电价的管理权限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的用电类别、销售价格等都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因此,自治区物价局相关人员当时在接受南国早报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决定不再等待国家的政策,先于国家将小区公共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范围。
“公共附属设施用电价格调整,是我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积极回应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公共附属设施用电电价执行问题,践行‘为民务实清廉’承诺而做出的一项重大电价调整工作。”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南国早报记者报道的问题,引起了物价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他们的积极推动下,该项政策终于在1月1日得以出台。执行0.5491元/千瓦时的居民合表户电价后,比原来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0.9055元/千瓦时的价格,每千瓦时便宜了0.3564元,降幅近40%。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生产经营性用电。值得注意的,小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性质的用电不属调整范围。
小区居民为新政叫好
“太好了,赞一个!”1月3日,记者将住宅小区公摊电费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的消息,在几个交流Q群进行转发之后,不少网友对物价部门出台的这一新政叫好。同时,不少网友希望,“新政”虽是利好,但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台操作规则,并加强监督,让老百姓交电费交得明明白白。
“我们小区的公摊电费收得实在太贵了。”家住凤岭中铁山语城的李女士,向记者晒起了她每月支付的公摊电费账单: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公摊电费126.1元;2013年7月~8月,公摊电费52.2元;9月29.22元,10月~11月63.5元。“都是物业说多少,我们交多少,根本不知道单价是多少,用了多少电。”李女士说,虽然以后可能仍然不知道自家要分摊多少电,但是有了这个价格,至少知道每个月要少交钱了,如果仍然要交现在这么多,说明就是乱收费,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了。
“去年11月至12月,我家交的公摊电费33.2元,比农村一个家庭的月用电费用还要高。”南湖碧园业主唐女士说,这笔钱交得有些不明不白。据她所知的小区公摊用电,主要有电梯、公共场所照明、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可是,并不知道这些公共设备是按什么标准交费的,只是觉得特别贵,不合理。
唐女士说,虽然新政明确了居民公摊用电的范围,但小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性质的用电有没有被收取呢?如一到夏天,收费开放的游泳池所用的电是不是也被公摊到业主身上了?小区的灯光球场是收费的,这些灯光所耗费的电,会不会摊到业主身上?希望物价部门对小区收费明码标价问题进行规范,让居民交费能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