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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改革举措: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上线检验

A-A+2014年5月17日08:55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蒋涛  通讯员 郝晋薇) 16日,记者从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获知,广西交警总队前段时间派出工作组对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发现72家安检机构的102条检测线存在问题,总队决定从5月19日起分两批暂停这些“问题”安检机构的检测线与车管所联网5个工作日,责令其进行整改。据介绍,4月14日至25日, 交警总队车管处从各市车管所抽调查验业务骨干,组成15个工作组,分两批对全区80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118条汽车检测线的音视频资料进行了抽查互检,发现72家安检机构的102条检测线分别存在未安装全景摄像头、底盘检验摄像头、外观检验摄像头或视频资料保存不全等问题,通过抽检视频资料发现有的安检机构还存在无外检人员对送检车辆的外观和底盘动态进行检验等问题。

  新闻资料 

  全国汽车保有量 达1.37亿辆

  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5亿辆,汽车保有量从2003年的2421万辆到2013年的1.37亿辆,并继续以每年1500万辆的速度增长。(新华社)

  两部门出台机动车检验改革举措

  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上线检验

  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的新措施,包括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测、推行异地检车等服务、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6年免检”

  实为“6年免上线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车辆用途、类型、使用年限等特点,设定了不同的检验周期,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

  根据《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那么,车主如何计算自己的爱车是否属于免检范围?

  按照《意见》规定,对于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需要提醒群众注意的是,检验周期是法定的,此次私家小汽车检验周期没有发生变化,仅是试行对6年内新车免予上线检测。因此,车主还是要每2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说。

  《意见》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含)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异地检车 年底前全国完成

  省内异地检验

  针对广大群众反映的检车难、排队长、程序烦等问题,《意见》推出了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实行机动车预约检验等便民服务措施。

  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意味着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当前,人员和车辆流动性日益增大,一些群众苦于检验车辆往返不便。今后,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将取消。除大型客车、校车外,机动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目前已有内蒙古、辽宁、江苏等12个省区组织实施,今年底前将在所有省份完成推广。

  此外,针对有的检验机构排队较长,有的检验机构在部分时间段无车可检等不均衡现象,《意见》明确将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允许车主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实现“随到随检”。

  严禁官办 政府部门须与检验机构“脱钩”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为群众所诟病。余凌云表示,这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

  对此,《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已经“挂钩”的必须“脱钩”。

  此外,近年来,有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一些检验机构工作流于形式,擅自降低检验标准,没有发挥安全检验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要效能。有的检验机构甚至只收费不检车,伪造检验数据,放纵“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为了遏制一些检验机构工作流于形式,放纵“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等问题,《意见》进一步强化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使检验机构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即谁检验谁留名,建立责任追溯制度。(据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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