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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江水污染案6被告涉嫌污染环境罪一审开庭

A-A+2014年5月15日08:54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网贺州5月14日电(黄琴芳 苏茂明 王权力)5月14日,备受关注的广西贺江水污染事件中,龚大华、赵和平、凌勇、赵俊阳、李延军、李延高6名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以及赵俊阳涉嫌行贿罪案,在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图为庭审现场。 王权力 摄图为庭审现场。 王权力 摄

  2013年7月5日,贺江合面狮段水面出现大面积的死鱼,经监测,贺江水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死鱼内脏经依法送检检测出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镉,严重威胁了贺江下游群众的饮水安全。经专家组调查,贺州市汇威选矿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与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龚大华、赵和平、凌勇在云南省个旧市投资生产铟的选矿厂因污染严重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封,同年9月份,赵和平在赵俊阳的帮助下以租赁的形式承租了位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清面村白面山梅子坳的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随后,由龚大华出资240万元、赵和平出资40万元、凌勇以技术入股,重新搭建新的厂棚,重新购置了生产铟、铅的专用设施,非法建设了一条铟、铅生产线。

  在非法建设过程中,龚大华、赵和平、凌勇等人还在该铟、铅生产线的尾水池壁下面设计安装了一条暗管,以将生产铟、铅的产生废水偷排到厂棚旁的小水沟。该选矿厂运行后,龚大华等人对生产管理、原料采购等进行了明确分工,还雇请了李延军、李延高负责萃取操作等具体工作。

  2013年4月,赵和平在湖南省永兴县购买了430吨的烟尘灰及化学添加济等原材料,5月20日开始陆续进行试生产,提炼金属铟、铅,至7月初已生产出铅泥40多吨、半成品海绵铟100多公升。在生产过程中,龚大华、赵和平、凌勇等人将购买回来用于生产铟、铅的烟尘灰等含镉、铊等物质的原料进行露天堆放,没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致使含高浓度镉、铊物质的原料经雨水冲刷流到厂棚旁的一地下小溶洞内;日常生产铟、铅产生的废水则直接通过预先埋设的尾暗管排放到该厂旁边的小水沟;龚大华还指使被告人李延军、李延高等人在清理酸雾塔、沉淀池、反应池、废水池时,将里面的废水、废渣和结垢清理后直接排到厂棚旁的石缝里。从上述三个地点排放的废水汇集到该厂棚旁的一个大溶洞里后,经马尾河流入贺江,最终导致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

  在该事件中,赵俊阳从赵和平手中领取10万多元用于帮助汇威综合选矿厂协调与环保、安监等部门的关系。建厂期间,赵俊阳多次宴请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另案处理),2013年5月,赵俊阳还送给黄强5万元现金,请黄强出面解决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对汇威综合选矿厂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该厂整改的问题。随后,黄强以上级领导名义多次出面邀约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与赵俊阳一起吃饭、旅游。莫思坚接受赵俊阳吃请及送礼后,明知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没有进行整改、不符合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仍对该厂发放排污许可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大华、赵和平、凌勇、赵俊阳、李延军、李延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目前,该案于当天17点45分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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