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故意杀人一案,并通过“八桂法苑”微博全程直播。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及媒体记者等共60多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携带其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两名民警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其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击中蔡世勇的右肩,致蔡世勇轻伤。
2014年2月17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 324.1元。胡平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胡平、辩护人、检察员对一审判决书确认的被害人陈述、部分证人证言、对手枪扳机是否进行指纹和DNA鉴定、对胡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和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是否科学等进行了质证,并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手枪射击次数、被害人吴英和蔡世勇的损伤形成过程等分析说明材料等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被害人蔡世勇是否存在抢枪行为、对胡平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等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胡平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