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张丹)父母去世后,给南宁莫家4兄妹留下一栋5层半楼房,几兄妹全权委托最小的妹妹莫某心去办理继承公证。这《公证书》办好了,连房产证也办好了,兄妹之间却还是因这套房子打起了官司。老三莫某水称,这房子是他出资改建,他应该独享三层半产权。但因为这份《公证书》,老三莫某水两次输了官司。
莫某水认为,都是因为公证处审查不严,办出有瑕疵的《公证书》,才导致他输官司。于是,他将公证处告上了法院,要求公证处赔偿他13.6万多元的损失。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事件
继承父母遗产起纷争 男子两输官司怪公证处
莫某水有4兄妹,莫某水是家中老三,老大是姐姐莫某宁,老二是哥哥莫某华,还有个小妹莫某心。莫某水的父母在南宁市衡阳路有一栋楼房,1990年之前是栋两层小楼,1990年后,新盖成一栋5层半252平方米的楼房,该栋楼房房产一直登记在莫某水母亲黄某的名下。莫某水父母在世时,几兄妹一起赡养父母,莫某水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
1993年莫某水的母亲去世,2009年10月,父亲也去世。2010年初,这栋楼房的继承摆上了4兄妹的日程。为了方便办理继承,几兄妹一起全权委托小妹莫某心负责办理该栋楼房的继承公证事宜。
莫某水说,2011年5月20日,他拿到了妹妹已办好的该栋楼房的房产证,以及《公证书》。房产证上写着4兄妹共有的名字,这让他很诧异。因为后来新盖的楼房是由他一人出资所建,当时为了家庭和睦,房产证就登记在母亲名下。他认为,除去父母原有的两层,该栋楼房他应该独享3层半产权。
而姐姐莫某宁和妹妹莫某心则根据办好的房产证,也搬来该栋楼房居住,这让莫某水无法接受。双方出现矛盾,莫某水甚至更换了门锁,不给姐姐和妹妹进屋。气愤的两姐妹,2011年10月,将莫某水和莫某华两兄弟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分家析产。西乡塘区法院依据几兄妹的继承《公证书》,判定4兄妹各得一层楼。莫某水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时,莫某水两兄弟开始意识到《公证书》的重要性。2013年2月22日,两兄弟向南宁市德芳公证处提出异议,认为之前的《公证书》有错误,要求撤销。而该公证处驳回了他们的要求。于是,莫某水将德芳公证处推上法庭,其他3兄妹作为第三人应诉。
焦点1
领证两年后才纠错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双方围绕莫某水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展开激辩。
德芳公证处认为,对莫某水的起诉,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而他们的公证书是在2010年5月25日出具,莫某水是在2010年6月6日领取签收的,说明他知道公证书内容。却一直到2013年2月才向他们提出申请撤销公证,已经超过一年的复查期限。而且,莫某水2013年11月起诉他们,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
对此,莫某水说,他是2011年5月20日在拿到房产证时,才看到了《公证书》。随后,他们兄弟俩与姐妹俩又打起了官司,他自己也不懂得有关公证的法律规定。至于诉讼时效,他认为,应该从他第二次输了官司算起,那时他才知道自己利益受损。他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2
未上门实质审查
公证是否尽到审慎义务?
莫某水还认为,在办理该份公证时,德芳公证处在未查明他们真实意思,而且未上门实地勘察,未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就出具了公证书,导致这份公证书事实不清。该公证处,违反了继承公证审慎处理的义务。这也最终导致他失去了两层半楼房的产权,公证处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德芳公证处反驳说,莫某水几兄妹是全权委托莫某心办理继承遗产公证。在办理该份公证时,莫某心提交的委托书上的签名都属实,并且她提供的几名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资料,以及办理继承公证的材料都是真实的。且证实了继承公证所需要遗产不存在争议。他们已经尽了审慎的审查义务。
作为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有异议的,可到有关部门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假。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实地勘察房屋。而且,公证员也不具有专业勘察房屋的能力。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后,法官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