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莫国献)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其禁止商家通过格式合同中有失公平的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近日,南宁工商部门对车商格式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他们也表示将对南宁车市格式合同进行整治,并引导车商规范合同条款。
利益排他加重消费者负担
在南宁工商部门去年调解的135起消费纠纷中,其中有51起是涉及购车订金的。正是由于车商格式合同的不平等约定,才导致购车订金成为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订金,甲方违约的退还乙方订金”,这样不平等的条款是车商格式合同中最常见的霸王条款。有些合同不平等约定更为严重。在某进口豪华品牌车商的格式合同中约定:“买方违反合同的,卖方有权没收全部定金,并有权另行要求买方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然而该合同对卖方违约的赔偿情况并没有提及。
另外,还有不少合同通过其他条款,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约定。例如,一些消费者通过4S店贷款,但贷款前店方就要求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且合同中约定“买方能否贷款,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意味着,不交付订金店方就不代办贷款,而一旦交付订金贷款办不下来,店方也不退订金。因这一原因引起的消费纠纷也十分普遍。
对此,一些车商大倒苦水。某合资品牌4S店销售经理黄先生称,消费者订车后,车商要交付全款向厂家订货。但不少消费者中途要求退车,令车商左右为难,尤其是一些个性化订车就很难再卖出去了。如果不通过扣下订金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约束,车商难以承担一次次的恶意违约。他强调,车商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卖车,而非扣下客户的订金,主观意愿上车商是不会违约的。
“不可抗力”成免责挡箭牌
在车商的格式合同中,“不可抗力”是出现频率较高的字眼。它是一项免责条款,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成因可以是自然灾害引起的,也可以是战争、政府禁令等造成的。但在车商的格式合同中,将其内容延伸、扩大。某进口品牌车商格式合同,将“厂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如期交付、无法取得车辆进口许可”的内容也认定为不可抗力,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此外,还有车商将厂家的车源不足、运输过程的意外等,都归于不可抗力。车商为减轻负担、规避责任,还会作出其他一些特殊约定。
针对“不可抗力”的解释,一些车商颇为无奈。他们指出,经销商违约大都是因为厂家货源供给不足,或产品停产等问题导致无法交车或延期交车,而他们全款购车并不能就此获得厂家的赔偿,如果不在购车合同中将自己的这一责任免除,车商则无力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
对于车商的说法,曾被车商延期交车的车友王先生认为,如果是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客观原因导致车商无法交车的,情有可原。可如果将厂家的车源不足、运输受阻等内容也列入免责范围,就给了车商太多借口。他认为,厂家的车源是否充足、运输耗时等,车商都应作出充分的预测,而不应在缺乏预判的情况下草率签订合同。只有加强对车商的约束,车商才会按合同办事,或是为了减轻违约负担而少收预付款,这对消费者也是有益的。
公平合同值得效仿
尽管霸王条款充斥着车商的格式合同,但也有部分格式合同在涉及消费者核心利益时,逐渐趋于合理。
在某日系品牌南宁车商的格式合同中,就违约时预付款的处置办法中注明:“卖方未按期限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按买方已付款万分之四赔偿违约金;逾期三十日后,买方可要求终止合同,卖方按全部车价款的百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消费者预付款。”这意味着,如果车友购买售价十万元的车辆,店方违约的,消费者有望得到4000元的赔偿。
在某自主品牌车商的合同中约定,卖方违约的,买方有权解除合约,由卖方退还所收预付款,并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存款利息计付利息给对方。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汽车所所长韦柯指出,依据“新消法”的规定,经销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违约的,应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上述车商的做法,合情合理。他认为,通过引导可将这一内容写入车商的格式合同中,以实现车商与消费者的利益对等。
车商违约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做法,得到不少车友的称赞。南宁车友覃先生认为,从公平原则考虑,目前大多数车商的格式合同都是向车商的利益倾斜的,车商违约成本低,以致部分车商违约时仍不积极处理。只有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双方的责任,车商才会积极履约。
合理引导推行规范合同
据了解,2012年南宁工商部门曾收集了南宁主流品牌汽车4S店的格式合同,对其中的霸王条款进行归纳,并对行业内不规范的格式合同进行整治。之后,南宁车商对格式合同进行改进,诸如“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等一些霸王条款大大减少。但是,仍有不少车商的格式合同是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韦柯指出,依据“新消法”的要求,汽车所将继续对南宁汽车行业不规范的格式合同进行整治,引导车商使用规范合同。
对此,消费者普遍认为,利益对等、违约责任相当,是规范合同的引导方向。而涉及合同纠纷最多的预付款、订金等问题,有律师称,从公平角度出发,建议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使用“定金”字眼。因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定金”的,没有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要双倍返还定金给另一方,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则不退其定金。也就是说,如果车商违约的,还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