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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江水污染首案一审宣判 原环境监察支队长获刑

A-A+2014年3月19日14:27人民法院报评论

  人民法院报讯(费文彬 黄琴芳)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后经检测发现水体遭遇镉、铊等重金属污染。这次重金属污染事件从广西贺江马尾河段河口到广东省封开县,约110公里河段不同程度遭受污染。同年7月7日,贺州市警方查明,该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清面村的汇威综合选矿厂为此次事件的重要污染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黄强在担任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收受贺州市汇威厂业主赵和平(另案处理)侄子赵俊阳(另案处理)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及烟酒等礼品后,多次出面邀约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与赵俊阳吃饭并给予说情,致使莫思坚在汇威厂不符合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3日签字同意为该厂换发了排污许可证。2013年7月6日,黄强得知贺江水污染与汇威厂有关后,于次日将收受赵俊阳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交给赖荣斌(另案处理),并由赖荣斌转交给赵俊阳。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强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还主动交代其在担任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党委书记期间,分别收受吴某、韦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共2.4万元,后家属为其退出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万元,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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