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讯(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易娈)一块土地被3次出卖,结果3名买主因土地权属打起官司。最终,在柳江县法院法官的努力下,3月6日,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一方获得土地所有权并补偿其他两方。
房开一地三卖
2013年12月,家住柳江县城的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侵占的土地。然而,张某称自己才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的第三人韦某也称,争议土地是他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这是柳江县某房开公司一地三卖种下的恶果。1994年,韦某购买了某房开公司的住宅用地,面积约70平方米,用于自行建房。1995年,该房开公司隐瞒事实,将该土地又先后卖给郑某和罗某。2007年2月,郑某将该土地转卖给张某。就这样,韦某、罗某和张某均购买了同一块住宅用地。
从2007年至2013年,罗某等3人因土地使用权争议,6次对簿公堂。在法庭上,韦某认为自己先购买,土地使用权应归他。罗某认为自己办好了土地使用权证,权属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张某认为自己在土地上已建成房屋,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使用权肯定是他的。
法官把脉调解
主审法官认为,罗某于2012年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得到法律认可,而韦某和张某合作建造的房屋构成了无权占有。如果作出判决拆除房屋,返还土地,另外两方当事人将无法得到补偿;而且,在执行阶段也不会配合拆除已建的房屋,势必引起更大的麻烦。
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表示愿意给予张某和韦某一定补偿,但张某和韦某认为补偿数额过低。虽然在法庭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法官以此作为调解突破口,多次找来张某和韦某,从法理上和情理上耐心做三方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
经过法官不懈地努力,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土地使用权归罗某所有,罗某向韦某和张某补偿13万元,并限期交付。韦某和张某则在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腾空房屋交给罗某。
法理解读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对无权占有人占有该不动产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返还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