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庾琳)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下称宝美公司)因连续四年未年检,被北海市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法院起诉,在审理期间,工商部门撤销了吊销行为,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局原来的吊销执照的处罚决定违法。但刘某认为未达到诉求,又提起上诉,在二审终结后,该局第二次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为此,刘某又再次起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复查,仍未能案结事了。2月27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邀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检察机关以及各界法律人士等,对这两个行政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未年检被吊销执照
据悉,宝美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私营企业,刘某是法定代表人。在1994年至1997年间,该公司连续4年未年检。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5月向刘某公司发送催促年检通知,后以该公司工作人员去向不明为由,没有将通知送达。
该局在没有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征求是否请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第一次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在1998年8月对该处罚进行了公告送达。但是,公告上没有附上被公告的企业名单,只是注明“具体名单张贴于北海市工商局公告栏内”。
1999年6月,刘某收到工商局邮寄来的《企业吊销公告》。5个月后,刘某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无效。
法院认定吊销程序违法
刘某起诉后,北海市工商局以处罚决定听证程序欠缺为由,于2000年2月22日撤销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刘某并没有撤回起诉,在一审庭审时又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工商局牵头对宝美公司进行清算。
后来,一审判决认为,北海市工商局认定刘某公司连续4年不年检事实清楚,但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也没征求刘某是否请求听证的意见,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刘某后来所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准许。因工商局在诉讼中已撤销了吊销执照的行政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只确认了该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处罚决定违法。
判决后,宝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9月25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撤销后第二次再吊销
2000年10月10日,北海市工商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宝美公司等426户企业不参加1999年度年检,经催办也逾期不办年检,决定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由此,宝美公司被第二次吊销营业执照。
刘某的公司不服,又提起诉讼。然而,在诉讼期间,该公司经两次合法传唤都没能到庭。由此,海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事隔两年后,宝美公司再次起诉,称工商部门第二次吊销他的营业执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该局遗失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结果造成他人伪造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提供给了有关法院,致使该公司在另外的民事官司中败诉。由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工商局遗失注册登记档案违法,恢复注册登记档案和登记、注册事项真实内容,同时,要求该局查处伪造资料的违法侵权事件,此外,再确认该局第二次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也属违法,再补发执照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超过时效起诉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公司对第二次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曾提起过行政诉讼,当时刘某公司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现在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且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且认为工商局遗失档案行为对宝美公司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最后法院裁定驳回宝美公司的起诉。
宝美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为遗失档案的行为没有对宝美公司产生实际影响是不当的,应予纠正。不过,刘某在一审庭审时已确认1997年知道其档案遗失,但2003年9月27日才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查处伪造工商注册资料不属于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该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由此,二审也裁定驳回宝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过,宝美公司及刘某仍然不服,不断申诉上访。自治区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进行复查,均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再审,但刘某仍继续提出申诉。
27日的听证会上,审判员及各界人士充分听取了刘某及北海市工商局的申辩,并询问了双方案件的细节问题,会后,他们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有法律渠道妥善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