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姜锋 庾琳 文/图)20岁出头的小班和小粟都是厨师,到南宁一家饭店上班的第一天,被民警抓走关押了13天,原因是失主杨某举报他们砸车盗窃,但警方目前还没有找到赃物,因为有人证没物证,警方只好放人。那么,警方刑拘他们13天是否合法。
事因:失主举报两人被抓
小班和小粟是南宁郊区村民,分别擅长炒菜和蒸品,近几年来一直在南宁的大小饭店工作。经人介绍,他们于今年10月15日早上来到南宁市邕武路一家河鱼馆工作。下午1时30分下班后,两人驾驶摩托车到高峰林场看望朋友,于下午4时多返回河鱼馆上班。
小班说:“我们刚进河鱼馆不一会,就被3名民警抓了,原因是有人举报我们砸车玻璃盗窃。”随后,他们被带到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公安分局腰塘派出所,接受民警审讯做笔录,“经过审讯,我们才知道被抓是一个姓杨的人举报的。次日晚7时,我们被刑事拘留关进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随后,两人的家属先后接到警方的电话和《刑事拘留通知书》,原因是两人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小粟的哥哥说:“不知怎么回事,通知书上的时间是空白的。”
在两人被关押期间,腰塘派出所民警也来录过口供。10月28日下午,民警来到看守所放人,小班和小粟获得了人身自由。出来后,两人工作没了,小粟回家看过父母,小班则不敢回家。
小粟说:“回到村里,我都主动跟乡亲们打招呼,但他们一个个地走开,感觉很难受。”小班则说:“因为村里人都知道我被关一事,所以不敢回家。”
失主:我应该不会认错人
11月8日下午,在警方的帮助下,南国早报记者见到了举报人杨先生。他说:“10月15日下午3时多,我驾小车到高峰林场附近一菜市办事,返回取车时发现,一名身着绿色短袖的男子在砸坏车玻璃,盗走我车里的包,然后坐上等候在前面七八米远的一辆黑色摩托车,沿着邕武路往武鸣方向逃跑。我沿着邕武路追了五六公里,突然发现了砸车人,即一名身着绿色短袖的男子搭载在黑色摩托车后面,我默默跟随。”
“砸车人曾离开过我的视线,但当我跟随摩托车追到邕武路一家河鱼馆后,发现砸车人进入里面,便立即报警。”杨先生说,他应该不会认错人,小班和小粟作案的可能性有百分之八九十,不敢说百分之百。他的损失不小,包里有5000元现金,以及证件和发票等物品。
警方:因缺物证暂时放人
11月4日,腰塘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南国早报记者采访时说,当日,他们接到失主杨先生的报警后,立即出警并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她)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目前虽然还没有掌握其他证据,但我们是依法办案的。”
“两人刑事拘留后,我们还走访了事发现场及杨先生跟随嫌疑人的整个路线,遗憾的是没找到目击证人,也没找到被盗物品。”该负责人说,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只好暂时放人。如果今后有证据证实他们实施盗窃的,警方可以随时抓人回来。
对于“给犯罪嫌疑人的那份通知书没有填时间”,该负责人称可能是因为办案民警的疏忽遗漏了,并表示歉意,以后会注意。
说法:被刑拘13天未报捕是否合法
就不予批捕的原因,记者就此采访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经查,该院并没有此案的报捕记录。一位负责帮查阅的检察官表示说,如果公安机关移送材料报捕到该院,就一定能查到。
对此,腰塘派出所负责人解释说:“我们当时是私下里和检察院的人沟通,因为没有找到物证,检察院答复不予批捕,所以我们未正式报捕。”
那么,小班和小粟二人刑拘13天,未正式向检察机关报捕直接放人到底符不符合程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表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最长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也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从小班和小粟的维权角度讲,如果二人确实没有实施盗窃而被错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二人认为公安机关违法立案,对其非法拘留,有渎职嫌疑,那么可以按程序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该检察官说。
“对于此案,公安机关是否拘留犯罪嫌疑人都较为难。”一位法院的刑庭庭长认为,此案如不抓人,对丢了东西的杨某不好交待;将人拘留了,又找不到物证,也许是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意外。
南国法援律师马开庆分析说,受害者杨先生与小班和小粟不认识,可以说是无冤无仇,应该不存在诬告陷害。由于警方已对这起盗窃案件立案,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期是无限期的,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他们实施了盗窃,随时可以抓人。当然,如果最终没有证据证明小班和小粟实施盗窃,两人被错误关押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