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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警方“警律联调”: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图)

A-A+2013年12月16日00:29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杨郑宝)群众报警报案,民警出警时发现报警者所反映的其实是民事纠纷;民警对纠纷进行调解时,又时常碰到超出公安职责范围的问题;派出所单纯的行政调解,或因没有给民事纠纷当事人指出解决矛盾的法律途径,容易治标不治本……如何化解这些难点?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3/1216/U9996P1402DT20131216002632.jpg警律联调机制在南湖派出所辖区运行3年,实现了多方共赢,取得良好实效。南湖派出所供图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3/1216/U9996P1402DT20131216002631.jpg3年来,警律联调机制成效显著。图为群众给警方赠送锦旗。南湖派出所供图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3/1216/U9996P1402DT20131216002629.jpg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调解室内,公示着义务调解员的基本信息。广西新闻网记者 杨郑宝摄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3/1216/U9996P1402DT20131216002633.jpg民警与律师共同参与调解。南湖派出所供图
 

  12月14日,广西新闻网记者采访了解到,自2011年开始,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一种新颖的调解机制——警律联调,目前该机制在南湖派出所辖区运行3年,实现了多方共赢,取得良好实效。 

  今年3月13日,王女士的孩子在幼儿园被同学推倒致伤。虽然医药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但王女士觉得孩子在幼儿园遭遇伤害,向幼儿园提出了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遭到拒绝后,王女士聚集亲友堵在幼儿园门口要求给说法,影响了正常的办学秩序。园方以对方敲诈勒索报警。 

  次日,纠纷双方被请到派出所进行调解。联调律师提出意见:根据我国法律,王女士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造成孩子受伤的是同班同学,这一主要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园方若未尽职责,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园方未留幼师在教室维持秩序,存在一定过错。而对于围堵园方大门要挟的行为如造成不良后果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警律联调,王女士和幼儿园达成了协议,幼儿园答应给予一定额度的赔付,王女士也表示不再因此事纠缠,既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也消除了潜在的治安隐患,维护了辖区的正常秩序。 

  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运行“警律联调”工作机制以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调解工作得到极大的促进。 3年来,南湖派出所民警与专业律师联合调解或民警在律师指导下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30余起,其中疑难纠纷、案件近30起,调解成功率超过80%。 

  “警律联调”机制形成了多方受益的良性循环。通过“警律联调”,矛盾当事人得到了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进一步的冲突。律师事务所也在义务调解工作中树立了公正的形象,体现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丰富了律师调解各类矛盾的实践经验。 

  参与联调工作的韦彦停律师表示,“警律联调”是个互帮互学的过程,派出所民警向律师请教经济法、合同法、民法等方面的知识,律师则向民警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方面的业务,也在实践中丰富了处理各类矛盾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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