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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坠排水井身亡 一审受害家属获赔47.7万余元

A-A+2015年8月7日09:55南国早报评论

  事件回顾

  万女士是玉林市玉州区沙田镇人,生前居住在南宁市江南区一带,经常在柳沙半岛附近经营回收废旧品生意。2013年6月9日晚,万女士的小儿子结束了高考,本想一家人庆祝一下,却迟迟等不到她回家。在多次联系不上后,她的亲人开始出门寻找。当晚10时许,他们在柳沙半岛附近找了几遍,都不见母亲的踪影,但在柳沙农贸市场出入口处,发现了母亲的电动自行车,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6月10日凌晨,万女士的家人在三兴花园小区门口发现一下水道井口处于掀开的状态,井盖不远处的上方装有一个治安监控摄像头。带着疑虑,家人前往河堤派出所查看视频。果然不出所料,万女士的家人在视频监控里看到了她的身影:6月9日晚8时45分至50分之间,柳沙路上的水位没到了万女士的小腿位置,万女士先是将电动车从三兴花园对面推过来放在了路边,之后又打算返回原处,结果没走几步就掉进了下水道井口。

  2013年南宁柳沙路“女子坠排水井身亡案”后续

  2013年6月9日,南宁的万女士不幸坠入柳沙路地下排水管道身亡。今年4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赔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47.7万余元。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8月6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上诉观点一 暴雨可预见不等同事故可预见

  一审法院认定,“万女士在通行时并未明知或应知有坠井的危险,在本次事故中无自身过错,应由市政方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南宁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代理人认为,虽然暴雨可以预见、内涝也可以预见,但因无法准确预计暴雨会集中在哪个路段、哪个区域,更无法预计哪个路段的哪个井盖会被冲离,所以“暴雨导致某一个排水井盖被冲走”这件事,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也不可克服的。

  该代理人还认为,作为一个成年人,万女士看到案发处有向外涌水的现象,就应当知道这里很可能存在水井或下水道。监控录像显示,不少过路群众都选择了绕路而行,但万女士不仅没有避开这一危险处,反而突然变换走路姿势,一步步向水井方向挪动,导致坠井。因此,万女士本人存在严重过错。

  另外,该代理人认为,从井盖被大水冲走到万女士坠井,期间只有短短2分多钟的时间,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现并到达现场处置好井盖,“无异于天方夜谭”。而且在事发前,事发排水井附近已经放置了圆锥形标志提醒路人注意绕行,只是后来该标志被大风吹走并被大水冲走,这也不是管理人所能控制的。

  因此,此事件应为不可抗力事件,管理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诉观点二 是否加装防坠网不是强制性要求

  一审法院认定:“对窨井的管理不应仅限于巡查发现危险的事后补救,而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险积极施救,还应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前防范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害,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设置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

  对此,市政方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加重了排水井管理人的责任,是错误和荒谬的”。他说,在大雨来临前,管理人已经在井口附近放置了警示标志,只是因为后来被雨冲走了,但这却被一审法院选择性地“忽略”,认为应常设危险警示标识,“试问全南宁市数万个排水井,难道每个都要常设危险警示标识?那南宁市的道路还适合通行吗?”

  另外,是否需要加装防坠网或安装锁具固定井盖等措施,在建设部发布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中并无体现,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因此上诉人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一审法院认定的观点是荒谬的”。最后,市政代理人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万女士在南宁居住,但并不能证明其在南宁工作,因此即使要赔偿,也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受害方 若加强管理,事故就可避免

  面对市政方代理人提出的几点上诉理由,受害方代理人坚持认为“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上诉人没有任何免责的理由”,并逐一进行了反驳。

  该代理人认为,首先,案发当天气象部门已经提供了天气预报,政府相关部门都已为特大暴雨做好了应急措施,既然可以预见青秀区大暴雨,就应该作为重点防范的对象;其次,市政方提供的文件是针对日常情况下的管理巡查方案,但在紧急情况下,就应该采取应急措施,例如加固井盖或加装防坠网等,只要加强了管理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对于万女士在案发前变换行走姿势的原因,受害方代理人称“这恰恰说明了万女士当时已经发现了危险的存在,并在试探性地往前走,只是因为雨量太大、雨水浑浊,万女士无法看清,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万女士已经尽到了谨慎通行的义务,没有过错责任。

  随后,在南宁以收废旧为生的证人覃某出庭作证,她表示自己和受害人万女士已经认识了10年之久,并一直在一起收废旧。她说:“当天因为下雨我就去买菜,结果回来就发现她(指万女士)不见了。后来她儿子打电话给我说她没回家,最后在案发地发现下水道的井盖被掀了起来,就怀疑她是掉下去了。”

  受害方代理人表示,万女士一家都生活在社会底层,她不仅要供房还要养3个孩子,而现有的人证物证都可证明万女士是在南宁工作,因此就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这类案件在国内已非首例,希望法院能秉着维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时间

  最后,因受害方不接受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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