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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高掉下水管砸伤农妇 治疗费该谁买单

A-A+2015年7月16日09:32柳州晚报评论

  柳州晚报讯(见习记者 周仟仟)65岁的农妇韦素绢被从天而降的水管砸伤后,经医院诊断,造成轻微脑震荡,并且脑内有一个血块。住院一个月,治疗费花了8000多元,因为没有钱继续治疗,只能被迫提前出院。但出院在家的她仍不能工作,需要静养一段时间。

  韦素娟6月12日上午在文惠路西公交车站候车时,不幸遭遇了这一飞来横祸,她被一根10多米长的塑料排水管直接砸倒在地(详见6月13日晚报08版)。韦素娟的儿子银廖球认为,砸伤母亲的那截水管的业主应该对此负责任,因此他决定为母亲讨说法。

  治疗费难倒全家人

  韦素娟的主治医生蒙医生建议她再住院观察一段时间,但考虑到不断增加的治疗费,她还是坚持出院。韦素娟告诉记者,她是柳城县社冲乡冲江村人,家里有5口人,靠务农为生。

  韦素娟的丈夫,因手臂骨折住院,后来也因为经济困难提前出院,目前在家休养;女儿韦婵常年带着4岁的儿子住在娘家,然而,韦婵是三级残疾,平时只能自理,根本不能工作;韦素绢的儿子银廖球一直在家务农,农闲时来柳州工地打工赚钱。之前,韦素娟在家种青菜卖补贴家用,但现在韦素娟也不能干活了,银廖球就成了家里唯一的顶梁柱。

  银廖球无奈地说,之前,一年到头忙下来,除去日常开销,家里就根本剩不下什么钱。现在,母亲的治疗费也是东拼西凑找亲朋好友借的,8000元的治疗费对于他们这个农民家庭来说,实在是承担不起。为了节约钱,住院的时候,他早上只吃一个馒头。而现在不能外出打工,只能在家照顾家人。

  业主:不该由我们赔偿

  母亲被砸伤当天,银廖球就去找了城中区公园街道办事处和文惠大院门卫,但由于该小区没有物业,他找不到相关负责人。后来,他又找到了该大院所在的罗池社区,得知韦女士被砸伤的情况后,社区主任李俊和文惠路145号一楼门面的几个业主去医院看过韦女士,但到底谁来支付这笔治疗费,社区也不清楚。

  李俊说,文惠路145号大院的房子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是私人所有,不再属于政府单位宿舍,因此要赔偿只能找这些业主“买单”。为此,社区工作人员专门去找过楼栋的业主协调赔偿问题,但询问的一二十户业主,只有两户愿意赔偿,其余业主均不愿意。6日下午,李俊带着记者敲开几户业主的门。这几户业主,不是不愿多谈,就是在了解记者来意后立马紧闭大门。几经询问之下,一位姓黄的业主最终告诉了记者他不愿赔偿的原因。

  “我们这里没有物业,这么多年来公共设施的维护都是有关部门来负责的,现在出了事也应该他们负责。”黄先生说,虽然说谁使用谁担责,但是这个水管也不是他们安装上去的,现在掉下来砸到人也不应该由他们负责。“如果说是我们的责任,那为什么在砸到人之后,立马有相关部门拉来了一批新水管呢?”黄先生告诉记者,很多业主都和他抱有相同的想法。他们认为这个赔偿应该由政府部门负责,而不应是他们。

  律师:等政府部门确定责任主体后追偿

  李俊说,找不到直接负责人,社区现在也是两头为难,只能一边安抚家属,一边尽力找业主做工作。

  银廖球找来找去,一直找不到“买单人”。虽然母亲已经出院,但他想到垫付的治疗费和母亲休养期间需要的营养费,着实犯了难,他不懂该找谁来负责,来为母亲这个无妄之灾买单?

  那么,究竟谁应该为韦素娟的治疗费和营养费“买单”,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黄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在不能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为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等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责任主体后可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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