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布了越秀区2015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2015年超生一个子女的越秀区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原则上以越秀区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538元为基数,一次性分别征收4.5倍的社会抚养费,夫妇双方共计427842元。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省《条例》)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越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对2015年超生一个子女的越秀区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原则上以越秀区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538元为基数,一次性分别征收4.5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共计427842元。
而对非婚生育、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违法收养子女及无证生育的,将分别按省《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过去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已作出处理的,则不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