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珠海,但银行卡上的4万元人民币存款却在长沙分8次被取走,这件“闹心事”发生在一位年近八旬的俞老太身上。珠海香洲区法院7日对外宣布,该院日前对这起借记卡被盗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老人的索赔请求获得法院部分支持,银行被判承担储户80%的损失。
事发:四万存款不翼而飞,八旬老人心急如焚
2010年5月,八旬老人俞某在某银行存入人民币5万元(币值下同),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储蓄借记卡。俞某曾于2014年9月4日在银行取款1万元。2014年11月25日,俞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账户余额少了4万元。
在银行大堂经理的协助下,俞某发现卡上的款项4万元于2014年11月18日、19日分8次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取走。俞某当即向珠海市公安机关报案,但损失款项一直未能追回。
俞某认为,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现因为银行未能识别取款人身份,致使其款项在异地两天分多次支取,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俞某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存款损失人民币4万元。
抗辩:银行辩称无过错,拒绝老人索赔请求
事发银行辩称,基于“借记卡”密码的私密性及唯一性,依约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故交易后果应由俞某承担。俞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无法排除其自行使用银行卡或将银行卡和密码移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公安机关对本案所诉交易是否系他人盗取、俞某财产是否受到了损失都没有认定。
银行还强调,即使按俞某所述该交易有可能是用伪造卡完成的,也是因俞某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不慎被他人伪造。如果俞某妥善保管了银行卡及密码,未将密码泄露或透露给他人的话,犯罪分子是无法制造出伪造卡并完成交易的,后果应由她本人承担。而且,银行计算机系统工作正常,没有出现任何故障或被他人破坏致使俞某款项被盗取的情况。银行发行的银行卡是全国统一制作且获得国家安全认可,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缺陷时,其安全性不容置疑,银行在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中未出现任何过错或违约情形。
判决:银行被判赔偿八成损失储户自行承担二成责任
经审理,香洲区法院认定俞某与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贷记卡内存款安全以及依客户要求支付存款的义务。俞某提出涉案款项被他人盗取后,银行并没有提交其已向相关部门保全涉案款项在异地提取时的影像资料,且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是俞某或者其委托他人取款。俞某陈述其不懂得操作ATM机,符合时下大部分老年人对ATM机不熟悉操作的情况,且在案件事发时,俞某居住在珠海,作为一名年近80的老年人,到外省在两天内分8次频繁取款,也有违常理。但俞某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令银行承担80%的赔偿损失责任,俞某则自行承担2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