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储户频频遭遇“贴息揽储”、“飞单”事件,也备受各方诟病。“最近我们看到不少银行有把‘存单’变‘保单’行为的报道,对银行来说,规避这种情况出现的核心就是要规避操作风险。”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助理总经理、中关村支行行长丁遂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有些地方,一个支行的行长长期由某个人担任着,他就控制了整个支行全部的流程,虽然银行也设置了柜员管理方案、内外相互制衡机制,但因为支行行长当的时间长了,把营业部主管、客户经理等都变成了他的‘手下’,上下都听他一个人的,就没法形成监管和监控。”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银行对员工的监管“篱笆”扎得不严,以“吸储规模论奖赏”的考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是“误导”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业绩压力大,他们为了完成任务,可能会铤而走险非法揽储;二是银行“内鬼”胆大妄为,置法律于不顾,他们利用银行内部业绩导向的考评机制漏洞,从事非法揽储的犯罪行为;第三,也与储户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给了这些人可乘之机。
是银行风控失灵,还是储户“幼稚”?
银行存款“失踪”、“飞单”等事件频发,究竟是银行失职,还是储户缺乏起码的风险意识?
“银行业要建章立制,但更要把规定落到实处,不能‘牛栏关猫’,不起作用。”刘俊海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要从内部风控和外部监管两方面筑牢“篱笆”,杜绝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
对于很多存款纠纷事件在当初办理的时候发生在银行办公区内,丁遂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对来银行办业务的民众来说,他们没有办法分辨客户经理在银行办公场所里是代表银行还是别的,因为他代表的是对公的形象。在银行办公场所内,因为银行工作人员不自律而发生各种各样问题的关键核心,就是银行的风险管控没有达标,人员管理混乱。”
新华社援引专家话称,银行职员应在银行授予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银行业务,并且必须在银行营业大厅和办公室完成,如果一个职员能从客户手中骗取数十亿元资金,银行竟毫无察觉,银行应有的内控可谓“失控”。
然而,多名业内人士、学者也表示,很多明显的骗局中,储户也缺乏警惕意识。“被骗的储户往往都是被高利息所诱惑,不少人明知超过规定的高息不受保护仍然冒险去做;有些人听信花言巧语,以为可以天上掉馅饼,最终被骗。” 刘俊海说。
比如杭州42位受骗储户,不法分子承诺给他们年利率13%,然后被领到银行对面的一个房间里,签订一份承诺书,内容包括“不开通短信提醒”、“不开通网银权限”、“不通存通兑”、“不查询”、“不提前支取”,还有一条是“不对在银行工作的亲人朋友提起”。面对这样的条款,他们都没有察觉。
“随着技术越来越发达,骗术肯定层出不穷,这不仅要求银行提高技术手段,也需要对储户加强风险教育。” 丁遂说。
“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是耸人听闻
专家表示,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失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将储户的存款转入他人的账户;二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公司等人员勾结,盗取钱款;三是储户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忽悠下,存款变成保险理财等产品,如果不能保本获利,有可能会亏本;四是不法分子通过攻击网银或者通过伪造银行票证甚至伪造银行卡等方式盗取储户存款。
那么,这些丢了的存款,能否索赔追回?在今年年初某媒体的报道中,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的情况是,‘几乎不可能’”。一时间,“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充斥网络,引起躁动,至今,仍然被广泛引用。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此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对方表示,“这是耸人听闻”,因为银行存款纠纷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银行担责任,有些是储户担责任,每一个案例都根据证据来分析,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造成公众恐慌。
对于一些“飞单”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倘若是银行的在职员工和储户签订合同,这种情况银行肯定是要买单的。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由于行为人在银行工作时间、工作范围之内,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就视为银行的揽储行为,银行应该还本付息。“举证责任方银行要想免责,就要自证清白,证明该员工的揽储行为是个人行为。”
为什么总是“前员工”?
在有些存款纠纷案件发生后,涉案银行有的称是“临时工所为”,有的回应称“员工个人行为”,曾引发社会热议。兴业银行在回应“高管携款30亿元潜逃”时称,“事件性质属于离职员工个人非法集资”。网民调侃说:“出了事银行就把责任全推脱了?一出事就变前员工,下一次换个说法好吗?”
对此,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表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既要管好自己的人,不能一出现问题就把人开除了,想撇清关系;又要看好自己的门,不能让那些有问题的资金掮客在银行大堂内肆意游荡,找寻机会。”
国外储户“存款失踪”如何索赔?
美国
美国《公平信用交易法案》和《电子资金转账法案》为人们的银行卡及账户损失提供保护。如果银行卡在被使用之前,就已经申报了损失,那么消费者不用为未授权的支付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过失责任在银行,那么损失由银行承担,如果银行破产则由保险公司有限赔偿。
英国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26条规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间的协议如果与金融规制相冲突的,则该协议无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根据该协议已履行财产,并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金融申诉专员负责银行和储户的纠纷,举证责任由银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