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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拴电杆被电死牛主状告五单位 两单位被判赔偿

A-A+2015年8月18日10:50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苑长军 通讯员 黄璇)一男子将耕牛拴在象州县百丈乡一根电线杆上被电死,牛主人将乡政府、供电公司等五个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到底哪个部门该担责呢?象州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百丈乡政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7070元,被告电线杆受益者百丈南街队赔偿1010元。截至8月17日,百丈乡政府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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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牛拴在电线杆被电死

  邱某今年53岁,住在象州县百丈乡百丈街。2014年6月5日晚,邱某将自家耕牛拴在百丈小学附近的一根电杆上,不料耕牛当场被电亡。他立即打电话报警。百丈派出所、百丈乡人民政府、供电所均派人到场调查。由于耕牛不是被毒死的,派出所未立案。

  邱某将死牛变卖,换得1900元。调查人员现场勘查得知,缠绕在电杆上共有4根线,其中两根是电话线,两根是照明线。这两根照明电线已经裸露,与缠绕在电杆上的钢筋接触,致使电杆带电将耕牛电死。据了解,这两根照明电线是从百丈南街队用于照明的路灯线路牵出,后面的线路是从百丈乡主街道的照明线路牵出。

  经过8个月的协商,因这根路灯电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一直不赔偿,耕牛主人邱某起诉百丈乡人民政府、象州县供电公司,索赔耕牛损失1.5万元,误工费1万元。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路灯管理所、百丈乡百丈南街队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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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告辩称均没有责任

  庭审上,作为被告的五家单位均辩称没有赔偿责任。被告百丈乡人民政府辩称,耕牛的直接致死原因是邱某将牛拴在电杆上,乡政府不是电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而电杆上牵的路灯实际受益方是百丈乡百丈南街队。因此,该事故应由原告、电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及受益人承担,乡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象州供电公司辩称,象州供电公司不是事故电杆的产权人,也没有安装过电杆上的路灯,该事故与公司无关。原告没有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对耕牛的死因做出说明,不能排除其他原因死亡的可能,原告也没有耕牛的相应价值依据。

  被告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被告象州县路灯管理所均辩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下的路灯管理所,是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用路灯及相关设备的管理,乡下的路灯公共照明管护由各乡的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至于公共照明的电费,是由各乡镇供电所统计到象州县路灯管理所,路灯管理所做好材料后报县财政局,直接由县财政局支付给电力公司。因此,路灯管理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百丈乡百丈南街队无答辩。

  一男子将耕牛拴在象州县百丈乡一根电线杆上被电死,牛主人将乡政府、供电公司等五个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到底哪个部门该担责呢?象州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百丈乡政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7070元,被告电线杆受益者百丈南街队赔偿1010元。截至8月17日,百丈乡政府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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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两单位给予部分赔偿

  象州县人民法院调查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百丈乡人民政府作为百丈乡街道的路灯所有者和管理者,从管理的线路直接牵线给百丈乡南街队作路灯线路,没有明确产权和责任,事故电杆应属其管理范围。被告百丈乡人民政府对事故电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没能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承担70%责任;原告邱某明知电杆会有一定的危险,仍然把牛拴在电杆上造成牛被电死,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20%责任。被告百丈南街队作为电杆路灯的实际受益方,按公平原则,对原告财产损失应负适当补偿责任,即承担10%责任。被告象州供电公司、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象州县路灯管理所不是事故电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依法不承担本事故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百丈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邱某死牛损失7070元;被告象州县百丈乡百丈南街队补偿原告邱某茂死牛损失1010元。目前,百丈乡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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