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立轼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案发现场是不到14平方米的泥瓦屋,打进子弹应该很容易留下痕迹,“如果能拿弹头痕迹与手枪对照,很容易知道是谁开枪。”
“但是1996年没找到击中死者的弹头。所以我说,认定陈绍红开枪打死人的证据不确凿,经不起历史考验。”梁立轼坦言,他要求民警继续勘查、寻找弹头。
梁立轼还有另外一个疑惑:如果陈绍红站在距厨房门口一米的位置,梁必钦站在灶台前,子弹似乎难以从其前额进、后枕部出。
公检法联合办案重新调查
1999年,梁立轼退居二线。此前,他看过一次补充勘查的材料,民警依然没有找到击中死者的弹头,“证据经不起历史考验,以后事就多了”。
1998年2月,陈绍红被解除取保候审,隔了几个月即被调往另一派出所当警察。他只在看守所呆了48天。
这次“恢复自由”,产生了不同的解读。陈绍红认为,自己不是凶手,应该官复原职。
但按照何平的说法,1996年案发当晚,县局就可以确定陈绍红涉嫌杀人,“但是,我们不想处理他,想保护我们的民警”。
1999年9月,陈绍红被重新逮捕。
他坚称,这是因为自己8月下旬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领导受贿,因此迅速遭到了报复。
但是,多名警方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陈绍红被重新逮捕,与上级要求横县政法委组织公检法成立专案组有关。
何平说,当年,陈绍红要求恢复所长职务,不断向上反映遇到错案;而死者家属发现陈绍红还在当警察,也向上表达不满,“双方都告得很厉害,上级责令我们查办。”
“原本安抚好死者家属,这事就这么过去了。但是陈绍红不服,还想当官。我们是保护他的,他不领情。”他说。
专案组成员刘密也觉得:“如果陈绍红不向上级公安告状,本来都没人管他这个案子了。”
调查是1999年2月5日重新启动的。当天,何平率领县公安局民警,“会同检察院、法院的同志依法对陈绍红开枪事件的中心现场进行重新勘查”。
据记载,这次勘查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之前,警方1997年4月曾进行重新勘查,并在厨房灶台前提取到一枚弹壳,但因生锈而失去鉴定价值。
对弹壳的最新一次发现是1999年3月。发现弹壳的地点是住宅大门的东北墙角,经鉴定为陈绍红击发。报告没有记载弹壳的提取时间。
虽然没找到击中死者的弹头,但重新询问证人随之开始。县政法委副书记一度直接作为询问人。
较早被询问的,是持枪民警黄世旺、谢永华。与1996年一样,他们坚称死者中弹时正在厢房,且鸣枪示警的方向是朝瓦顶。
案发时站在陈绍红身后的治安队员覃正怀,则把陈绍红射击位置描述为“站在灶台的后面”。
随后,黄某进、黄某凡,这两名在案发当晚指认陈绍红第二枪击中死者的村民,共同补充了一个细节:陈绍红在开第二枪之前,先移动一两步到了灶台角。
记者注意到,覃正怀、黄某进及黄某凡此番所称的射击位置,均比陈绍红原称的站位,离死者更进一步。
事实上,在1996年警方笔录中,村民并没有说陈绍红射击时移动了位置,该说法至迟出现于1997年2月。彼时,陈绍红刚取保候审,村民黄某扬在接受死者家属代理律师的询问时,称陈绍红一进门就朝梁头部开枪,一枪不中后,“更凶地向灶台前进一步”,又对梁头部“猛开一枪”。
如这一细节属实,梁立轼关于射击角度的疑惑则可以解开。
这一说法1999年出现在更多证人的笔录上。3月,蒙桥生称,陈绍红先开了一枪,后来“他又转移到大锅灶台后的位置上”,再开了一枪。
4月,黄某仲称,陈绍红开完第一枪后,就“走过我左手边的灶背处,右手拿着枪指向灶角方向又开了一枪”。
这与他们在1996年的说法并不一致。1996年,蒙桥生仅称陈在厨房开了一枪,黄某仲的说法则是“因我害怕心极度惊慌,到底他(指陈绍红——记者注)打几枪,我实在不清楚”。
关于蒙桥生对枪数、位置等说法的变化,刘密认为,这是蒙桥生1996年没说实话。
专案组成员称有不能公布的物证
蒙桥生、黄某仲的证言在1999年11月被横县人民法院采信。尽管庭审时,陈绍红提出二人1996年、1999年的说法前后矛盾。
令他更不解的是,击中死者的弹头,至今依然没有找到。
最终,横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绍红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二审维持原判,且没有开庭审理。
此前,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过,死者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定性错误,应定故意杀人罪。
判决书最终认定,陈绍红在执行取缔赌博活动公务中,明知枪支的杀伤性能,明知在不足14平方米的厨房内既有参赌人员亦有一般群众的情况下开枪示警,有可能伤人或死人的后果发生,但其采取了放任态度,违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开枪示警,造成了他人中枪死亡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通常必须有动机,可陈绍红本身就没有这个动机,他连死者都不认识。”梁立轼对定性有些不解。
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陈绍红见有人乱窜,便向厨房内烟囱方向斜开一枪,又迅速移到灶台背后大房与二房之间的位置向灶台方向斜开一枪,刚好击中踏上灶台的梁必钦。
陈绍红对此不服:“既然认定我在厨房开了两枪,为什么只提取到一颗弹壳?”他称,法院采信的证言里,对开枪次数也没有一致的说法。
对于击中死者的射击位置,陈绍红说,覃正怀曾在开庭前写了一份说明,称陈的射击位置是在厨房门口,而非自己笔录所言的灶台背后,“但法院认为,覃正怀已向公安机关作了陈述,故没有采信。”
“我到现在我还心疼,心里一直放不下。”覃正怀告诉记者,1999年核对笔录时,他向民警提出了这点错误,“但对方说不用,说公安局是保护陈绍红的,不要紧”。
但是,当事民警向记者否认了这一说法。
何平、刘密均表示,经过多方了解,现场只有陈绍红的位置可以击中死者。
“既然如此,为什么庭审不出示枪击位置图?其他民警自称所在的位置,有没有提取到相应的弹壳、弹丸?”陈绍红提出疑惑。
他称,据他了解,有两名村民看到了某民警在厢房内朝梁必钦的方向射击。
但这没有改变法院对陈绍红的定罪量刑。2001年,陈绍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被驳回。
2005年12月,陈绍红假释出狱。2008年,假释考验期满,他开始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
但因地区调整,负责终审的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事隔近10年,当初的办案人员大多也调整岗位、退休或去世。
2012年8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陈绍红的刑事复核申请,并为其做了笔录。时隔一年多,检方人士告诉记者,该案目前还处于内部初查阶段,尚未立案。
而在当年的案发现场,房屋已无人居住,目击者大多外出打工。死者的弟弟告诉记者,他们家后来分好几次获得了赔偿。
一些认识陈绍红的民警依然有些可惜:他工作勤恳,但是“个人英雄主义比较浓”,当时不应该开枪示警。
尽管时过境迁,但对于陈绍红而言,这件事成为他的心灵包袱。他说,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把公民的疑问彻底搞明白。
刘密告诉记者,该案经过专案组内部讨论,不是一两人说了算的,“退一万步,就算公安错了,难道检察院也跟着笨蛋?”
他称,专案组其实已找到击中死者的弹头。“如果打一枪,可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他打了两枪,还有什么话说?但是,哪一枪打中他的头部,这个保密。”
“我不让他知道我们找到了弹头,我为什么要把案情告诉他呢?法院也不讲。”刘密表示,嫌疑人应该把作案过程如实交代,但公安可以讲也可以不讲,“我们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把案情都告诉你。”
“如果案子搞错,我们要负法律责任,这是永远追究的。”刘密说,2011年,上级曾就此事成立工作组,但是没有发现问题。
(作者 卢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