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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图)

A-A+2014年3月16日08:28 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 韩倩)3月15日上午,“阳光护航新消费”消费维权知识宣传活动在南宁市华润万家广场举行。自治区工商局领导在活动现场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与现场市民进行互动交流。电信、消防、建材、食品等企业单位也在活动现场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活动。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人张虹与现场市民交流。广西新闻网记者 韩倩 摄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人张虹与现场市民交流。广西新闻网记者 韩倩 摄

  记者在活动中了解到,今年3月15日起,20年来首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将在全国正式实施。新《消法》增设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者义务、加重责任追究、加大惩罚力度和保障维权实现等。新修订的《消法》,新增条款11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款三条,实际增加8条。同时,针对网络购物新情况,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由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商品,以及其他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同时对退货运费进行了规定,在运费方面,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消费者网购的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则应由经营者承担运费。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颁布实施20年来,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组织认真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责,累计受理消费者申诉61.22万件,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3.9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91亿元。有效地维护了我区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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