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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商整治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重点查处

A-A+2014年3月14日09:57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雷倩倩)去年年底,北京工商部门发布了六条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引发社会关注。3月13日,南宁市工商局召开“3·15”贯彻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暨餐饮服务行业座谈会。会上,餐饮行业的代表们表示,将开展行业内自查自纠。据了解,本月起,工商部门将开展餐饮行业“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 

  去年年底北京工商部门发布的六条餐饮行业“霸王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包间最低消费××元”、“如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 

  座谈会上,一些餐饮企业代表表达了自己的困惑。金大陆酒楼的负责人张先生认为,餐饮行业是最早开放的行业之一,不属于垄断性行业,经营者自负盈亏,消费者也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餐饮店制定一些规则也有自己的“苦衷”。如“禁止自带酒水”,是出于安全考虑,若消费者自带酒水或食物,消费后出现身体不适,难以认定责任;又如“包间最低消费”,商家付出成本、人力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环境,若消费者就一人,只点一个菜,在包间里坐一个下午,商家肯定亏本;还有“消毒餐具工本费”,张先生说,按照目前南宁正规的消毒餐具中心餐具价格,基本在0.78~0.8元/套,加上运输成本,也接近1元,事实上餐馆并未从中赚取利润。 

  对此,南宁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黄锷做了相应解释回应。黄锷表示,“禁止自带酒水”是不合理的。事实上,餐馆、酒楼提供的是两类商品,包括自制的菜品以及预包装食品——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可以只选择菜品,也可以两者同时选择。若餐馆、酒楼提供的酒品中,没有消费者喜爱的种类,就不能强迫消费者只能在店内购买酒。而“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也不合理,原因在于餐馆、酒楼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干净、卫生的餐具,这个成本本来就应计算在商家的经营成本中。而餐饮代表讲的“包间最低消费”案例属于个案,没有普遍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的是消费者正当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行为另当别论。 

  会上,记者了解到,本月起,南宁市工商部门对餐饮服务行业内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用餐须知等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将重点查处“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南宁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胡迪也表示,餐饮协会将出台“行业自律合约”,呼吁餐饮行业重新调整,合法规范经营,适应新的变化。他建议,工商部门推行订餐时可签订的规范合同文本,约束双方的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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