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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正式施行

A-A+2014年2月16日01:45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雷倩倩)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网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特别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办法》施行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更好保障。 

  不强制办营业执照但要提供真实信息 

  现状 

  自治区消委会投诉部主任谭国校最近处理的一起网购消费纠纷是2013年11月。消费者韦先生来信投诉称,他在网上买了一部标称iphone5s的手机,售价1399元,使用3天后发现是劣质产品,便打电话与卖家协商希望退货,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不再接听韦先生的电话。韦先生无奈投诉到自治区消委会,但提供的证据均无法找到卖家的真实地址,自治区消委会也无法为其维权。谭国校认为,解决网购投诉最大的障碍是“找不到被投诉的主体”。 

  新规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第三方平台要审查和登记真实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解读 

  “《办法》较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更为细致、严格,不过《办法》对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还未硬性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据自治区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负责人黄文翔介绍,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黄文翔说,截至去年年底,广西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大约在4~5万户,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约32户。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采取的是“以网管网”的办法,即要求第三方平台对平台经营者的信息进行核实,工商部门通过第三方平台对其他经营者进行监管。 

  黄文翔提醒消费者,《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消费者在选择卖家时,可注意查看其在网页上提供的电子身份标识,避免购买到“无主”商品。 

  交易平台不得任意给网店调整“级别” 

  现状 

  不少第三方平台均制定评级制度,消费者可根据商家信誉级别进行选购商品。但有些购物网一些店铺的“钻石”、“皇冠”等级别是花钱请人“刷”出来的,甚至一些卖家“合作”,互相购买对方商品,给予好评。 

  新规 

  《办法》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若违反者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黄文翔表示,《办法》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此次《办法》的亮点。对于消费者而言,提前告知避免消费者下订单后,第三方平台“蒸发”,财物两空却又找不到责任人;对于经营户而言,也可避免出现进购了货物准备销售,平台取消经营渠道阻塞,货物囤积造成损失。 

  交易平台需建调解处理纠纷制度 

  现状 

  去年,罗先生花1584元在某网站购买一个男士皮包,到货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希望退货,该第三方平台没有设立任何调解机制,罗先生只能自行与商家协商,最终未果。记者了解到,目前除了淘宝、京东等大型网上购物网站建立了相对健全的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外,很多购物网站的调解机制并不完善。 

  新规 

  《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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