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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举报村干账目问题 被举报人公示举报信(图)

A-A+2014年2月14日08:34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陈维)在宾阳县古辣镇的一个自然村,因质疑村里“账目不清”等问题,有村民写了两封举报信举报村委干部,分别交到了镇、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不知为何,两封举报信的复印件都让被举报人拿到,还被他贴在村务公开栏以“红榜公示”。近日,此事在网上被披露后引来质疑声,南国早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被贴在村里的举报信。 网络截图被贴在村里的举报信。 网络截图

  网事 村官贴举报信恐吓村民?

  2月10日,网友“路边发呆”在国内多家知名网络论坛发帖称,在宾阳县古辣镇联泉村委何家村,有“牛×村官贴出举报信恐吓村民”。帖子称,“被举报人何××贪污公款,鼓动村民攻击村民”。“一封举报信告到镇政府,另一封告到县纪委。结果两封信最后都回到被举报人何××手里,于是他把两封举报信都贴到村务公开栏红榜上,恐吓村民”。

  网友“路边发呆”质疑,这两封举报信为何会从两级政府部门落到被举报人何××手里?何××哪来那么大胆子敢把举报信张贴出来,恐吓村民?这样下去,有谁还敢举报?

  举报人 怕被报复不愿露面

  在网帖中,网友“路边发呆”还贴出了被张贴在村务公开栏的举报信图片,内容清晰可见。其中,在写给“书记、镇长”的信中,主要从6个方面说明村干部何×ד不公开村里账目,鼓动群众攻击群众”等。举报信署名为“何家村一群老百姓”,在信件最后举报人特别强调“不要找我们谈话,他知道后,报复我们就难受了”。

  另一封举报信写给“县政府领导”,主要举报何×ד在新农村建设中乱花国家钱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署名是“何家村5个村民”。

  红榜上,还张贴有被举报者用毛笔写下的一段话:“澄清事实,排除障碍,君子敢做敢当。有事实可向高层政府和媒体披露,恭候。何家快速发展是唯一的硬道理。” 

  回应 举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2月12日,古辣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被举报人何登才(两封举报信中分别写成何丁才、何丁财,均有错别字)是联泉村治保主任。在镇政府收到群众的举报信后,1月12日还收到了宾阳县政府办转来的写给“县政府领导”的另一封举报信。

  1月13日,古辣镇即形成情况汇报到县政府办。汇报称,经调查核实,举报信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系个别不服从清洁乡村管理的村民从中恶意破坏。

  汇报称,何家村近年来并没有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2013年并没有实施“一事一议”项目,2014年“一事一议”项目尚未申报,故不存在举报信所称的“新农村建设到此结束,镇领导把资金调走,余下几万元……”之说。

  汇报还指出,来信村民所指的“新农村建设”,其实是何家村全体村民自筹资金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此过程中,何家村在筹资和捐款两个方面共筹集到资金33.9万元,并全部用于清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为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何家村还成立了7人理财小组,其中由何登才负责总管资金,出纳和会计则是村里另外两人,每完成一个项目都及时将开支情况向村民公布。此外,何家村民自筹资金庆祝本村厅堂入伙,不存在“乱花国家钱财”等说法。

  政府 把举报信给被举报人确实欠妥

  2月12日上午,南国早报记者来到何家村,发现此前被张贴的两封举报信均已不见踪影。不过,被举报人何登才向记者坦承,两封举报信确实是他贴出来的,毛笔字也是他所写。他称政府已调查清楚,所谓的举报内容是子虚乌有,之所以趁过年期间贴出举报信,是因“那时村里人多,贴出来就是为了让群众检验,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斜”。

  何登才也注意到了网帖中的信息,“我实在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那么写,恐吓村民又从何说起”?

  在何家村,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村民,他们均称看到过贴在村务公开栏的举报信,但均表示“信上的内容不真实”。遗憾的是,记者未能联系上写举报信的村民。

  何登才说,在此前接受调查时,他主动向镇政府办公室索要两封举报信的复印件,并获得允许。对此,古辣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坦承,对于举报人的信息,他们是绝对给予保密的,但此事相对特殊性。首先,经调查举报内容完全不属实;其次,两封举报信中均没有透露任何关于举报者身份的信息。不过,该负责人同时承认,将群众的举报信(复印件)交回到被举报人手上,此做法确实欠妥,会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高度重视并注意。

  律师 部门做法违反《信访条例》

  针对此事,南国法援律师赵明堂说,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对村干部的行为存在不同看法,向上级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是村民应有的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相符,接受检举的部门可以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但相关部门将举报信提交给被举报人的行为,是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

  赵明堂说,群众向上级组织进行举报,既是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是我国纪检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实质上也是对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制度的保护。他认为,本案相关部门的行为,如果不能及时认真地处理,不能有效杜绝,将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危及纪检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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