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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11名青年持枪复仇 错认路人为仇家致1死1伤

A-A+2014年7月25日08:26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网防城港7月24日电(苏益彧 陈之焱 李敏军)因朋友被他人追打,广西东兴市一伙年轻人持枪欲复仇,不料两度错认“仇家”,开枪导致两名路人1死1伤。防城港中级法院23日开庭审理此案并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初,陈某与朋友在东兴市楠木山村山头玩耍时,被告人何耀鹏等2人在附近燃放鞭炮使陈某受惊,陈某叫来一伙人追打何耀鹏等人致使何耀鹏腿部受伤,楠木山村一伙年轻人得知此事后,决定找机会教训陈某。

  同月13日,被告人陈云军等13人得知陈某要去楠木山红旗队,便分别驾驶两辆汽车到红旗队路口。在红旗队守候未果后,被告人陈云军等与陈某电话联系相约到江平镇政府。

  当被害人邓某驾驶汽车进入江平镇政府停车场时,陈云军以为邓是陈某一方的人,便朝该车射击两枪,邓驾车离开,陈云军等人随即追赶,行至江平镇大牌附近时陈云军再次朝邓的车身射击一枪,致使邓脸部受伤,其车玻璃及车身被散弹击中。

  陈云军等人回到楠木村得知打错人后,与“仇家”陈某再次电话相约去江平镇政府。同日5时许,陈云军等人再次驾车到江平镇政府附近寻找陈某。

  当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被害人许某路过时,陈云军等人再次以为潘和许是陈某一方的人,陈云军等人驾车追赶香,持枪朝面包车副驾驶位射击一枪,打中许某头部,致使许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云军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文等10人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10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陈云军等4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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