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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买保险可别太随便 银保产品难变现被诟病

A-A+2014年6月24日08:46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赖武慧 通讯员 衣娇娇)今年4月1日,由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该《通知》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银保新规,加大了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新规实施接近两个月,针对目前消费者疑问较多、容易忽略的地方,广西保监局6月20日发布消费提示,为消费者在银行买保险时如何防止“被忽悠”支招。

  走访 新规致银行代销保险热情减弱

  6月21日,记者走访南宁市东葛路、民主路上多家银行网点发现,在银行主动买保险、咨询保险的客户并不多。有三四家银行网点看不到保险宣传单。每当有人来咨询理财,除非客户主动要求购买保险产品,否则几乎所有银行人员都是推荐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行代销保险热情减弱,是受银保新规的影响。”熟悉银保渠道的业内人士磨女士透露,受新规影响,近段时间不少险企的银保销售业绩出现下滑。保监会数据显示,4月份,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新华保险等险企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下滑,分别为33.93%、14.3%、8.85%,“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新规发挥效力”。

  磨女士口中的新规,就是4月1日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磨女士说,银保渠道是保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不过由于部分销售人员受利益驱使,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存款变保单”之类的投诉不断增多。银保新规的出台,正是为了杜绝误导销售现象。

  邕城某国有银行理财师罗先生认为,随着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断增多,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形象,或许会考虑逐渐减少保险代售业务。而险企由于对银行也没有完全的制约力,为维护形象同样会考虑减少该渠道的投放力度。不过,现阶段银行与险企要做的是,尽力维护银保渠道,严格执行新规,规范销售流程,保护消费者权益。 

  分析 银保产品难变现被消费者诟病

  除新规外,越来越多消费者对银保产品的局限性有所了解,也是其销售渐冷的客观原因。记者走访发现,目前银保渠道的产品主要以分红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为主。这些银保产品既有投资功能,也有保障功能。不过和银行储蓄相比,保险产品的变现能力较弱,如提前退保会带来一定损失。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银保产品中分红险占比超过一半,分有3年、5年、10年期缴费和一次性缴费等。在保险期限内一旦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到期后生存保险公司会支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在保险期间有一定的红利给付。“保险最主要的作用是保障,不宜作为短期投资工具”,南宁金融从业人士闭先生经常如是告诫身边的亲朋好友。他发现不少消费者本末倒置,热衷将分红险、万能险等当成投资工具。苏女士就为此吃过亏。前几年她在银行买过一款分红险,年缴保费8000元,刚买一年就退保,结果只拿回3000元。

  跟银行储蓄相比,保险产品的变现能力弱也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以少儿教育两全保险为例,假如是为0~10岁的小孩投保,交费期为5年,每年缴费1万元。第一年退保现金价值只有0.49万元,第二年现金价值为1.2万多元。即使第七年才退保,也只能拿回一半的保费。因此,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就意味着要长期持有,也只有如此才能体现保险的价值,这一点购买前一定要弄清楚。

  广西保监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市民,保险的分红收益只是预期收益率,消费者千万不要将其与储蓄及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收益比较。

  提醒 投保要“三注意”防忽悠

  在银行买保险,如何才能防范被“忽悠”呢?广西保监局提醒,消费者需要“三注意”:填写信息要真实、善用犹豫期、请人代写要授权。

  有些市民到银行购买保险产品,在接受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时,认为“收入”填高一些更好。广西保监局工作人员解释,保险公司将通过核保程序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于发现问题的保单将不予承保。因此,投保人的信息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不实的个人年收入、家庭年收入、年龄,将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到的保险产品与自身情况不符,从而出现退保、无力交纳续期保费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引发纠纷。

  广西保监局人士表示,《通知》中对犹豫期的时限进行了延长,明确规定银行代理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犹豫期为15个自然日。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延长犹豫期是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充足的时间去了解保险条款及产品特点。在犹豫期内,保险消费者若对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全额退保。

  此外,还有的消费者对本人签名环节不重视。广西保监局的人员解释,本人填写投保信息既可以避免“二传手传球失误”的问题,在填写过程还可以通过认真阅读投保提示,更加深入了解保险合同。《通知》中规定“投保人填写有困难”,才能由销售人员代填投保单。授权的方式有书面、录音或录像,并强调代填之后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由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代签名”不生效,追认了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投保人订立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名或者盖章,而由保险销售人员代为签字或者盖章,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费的,视为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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