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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钦北区水利局原副局长受贿116万获刑11年

A-A+2014年6月22日10:01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见习记者 陆旺 通讯员 余艳华)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原副局长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材供应商好处费116万元。6月20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赃款96万元(已退20万元)。 

  这一天,陈某某刚步入知天命之年没几天。判决之后,对于家人,尤其是自己90多岁的老母亲,他表示后悔不已。

  2001年4月,陈某某被任命为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副局长,正科级,主要协助局长工作。

  过后几年,陈某某开始主管工管站和农水站的工作:前者负责水库建设、运行管理等,后者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在很多人看来,能管理这两个部门的人不简单,因为都是与工程直接相关,很多水利工程老板都千方百计讨好。

  浙江商人龚某(另案处理)亦是如此。 

  龚某从2002年到广西经商,做供水塑料管道的生意。打听到钦北区水利局饮水安全工程招投事宜时,他使用各种手段,使自己的公司顺利中标,与钦北区水利局签订了“人饮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款高达4286.9万元。 

  这时候,陈某某自然与龚某认识了。

  工程开始建设之后,作为业主的水利部门,拨付工程款的速度,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以及资金周转。在2012年下半年之后,陈某某在拨付款项环节中,担当重要角色,就是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核拨表》、《工程进度款审批表》上签字。

  为了让拨付款及时到账,龚某开始与陈某某接触,并希望陈某某多多关照,在签字后帮忙向财政等部门催款。陈某某心领神会。 

  从2006年某天第一次收到龚某给的6万元“好处费”起到2013年,陈某某一共收了对方116万元。  

  “我认为那些有求于己的老板交易是一对一的行为,很隐蔽,很安全,谁说也没有证据,只要我不说。”陈某某说。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今年初,接到举报线索后,钦州市纪委与市检察院的联合调查组开始调查陈某某经济问题,一查果然问题严重。之后陈某某被捕,他退出了赃款20万元。 

  水利干部频频栽在人饮工程上

  钦州今年宣判5例

  除陈某某外,2014年以来,钦州水利系统多名官员因受贿被查,其中不少落马官员监管当地人饮工程,与工程管材供应商关系微妙。 

  灵山水利局原副局长蒙某某案: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蒙某某担任灵山县水利局副局长及在借调到钦州市水利局工作期间,先后3次收受人饮工程管材供应商送给的好处费共12.3万元。2014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浦北县水利局原副局长范某某案: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浦北县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水利工程站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管材供应商龚某贿赂共8万元,2014年1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随后,范某某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钦南区水利局原副局长劳某某案:

  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劳某某在担任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钦州市钦南区人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人饮工程管材供应商龚某提供的好处费共计17万元。2014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财产5万元。

  钦南区水利局原局长赵某某案: 

  2014年6月13日,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原局长赵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在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审批拨付款项的便利,共收受承包供应商龚某、邱某(另案处理)送给的好处费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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