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郭燕群)南宁市政府近日颁布《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南宁市罚没财物管理,明确实行罚缴分离,统一集中管理罚没财物,包括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等,解决了“假冒产品物尽其用”的难题,明确了鲜活物品变卖处理的规范,填补了“僵尸车”如何处理的法律空白。
逾期不认领,就上缴财政
据介绍,目前在执法中,经常出现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物品后,违法当事人对执法部门有关通知要求不予理睬、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情况。特别是实施“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以来,南宁市依法扣押了一批非法营运的车辆,但当事人为了逃避高额罚款,往往直接弃车逃跑,事后也不接受调查处理,造成一批“僵尸车”沉睡在停车场。
对于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查封、扣押物品,法律没有明确后续处理程序。为解决执法实践中的难题,《办法》明确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物品后,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执法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执法部门应当对查封、扣押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并移交财政部门处置。
防止以权谋私,不得贱价处理
罚没财物如何处理?《办法》做出明确规定(详见附图),填补了过去法规的空白。比如,过去对于一些假冒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物品,虽然有一定的利用价值,但执法部门出于可能侵权的考虑,往往不敢加以利用,而简单采用销毁单一方式进行处理。《办法》则规定,对这类物品可以在进行技术处理后,物尽其用,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为了规范物品拍卖、变卖、变价处理行为,防止和杜绝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办法》明确规定:对鲜活和不易保存物品进行变卖、变价处理,其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确定;进行降价特别处理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物品市场价格的30%。
拍卖物品,其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拍卖评估价的50%;经过两次拍卖仍不能卖出的,财政部门可以对物品直接变卖,但变卖成交价不得低于拍卖评估价的30%。
不得“以罚代收”,损毁照价赔偿
《办法》还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指标,安排给执法部门的经费预算,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或者变相挂钩。同时规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管理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于罚没的财物、追回的赃款赃物、查封扣押的物品有损毁、丢失情况的,应当照价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情况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不上缴、移交或者不按规定时间上缴、移交罚没财物;截留、挪用、使(借)用、私存、私分、调换、拆解罚没财物;以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拍卖、变卖、变价价格处理罚没财物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