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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带6岁女儿上班 孩子在小区游泳池溺亡

A-A+2014年6月11日15:12 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杨长春)40岁的阿斌从事装修搬运工作,暑假期间,6岁的女儿甜甜无人照料。于是,他带着女儿去工作。不料,一天,甜甜却在他工作小区的泳池意外溺亡。那么,谁该为甜甜的溺亡负责?6月10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获悉,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阿斌夫妻要为甜甜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泳池的承包者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两成责任,赔偿阿斌夫妻8万余元。

  暑假期间,一些家长因为孩子无人照看,只好带着孩子一起去上班,阿斌就是这样一位父亲。阿斌是一名装修搬运工,2012年暑假期间,他在江南区某小区从事装修搬运工作。为了能照看6岁的女儿甜甜,他每天上班时,便把甜甜带在身边。

  2012年8月26日,他像往常一样依然带着甜甜上班,可这次甜甜却没能和他一起回家。原来,当天阿斌忙于手头上的工作,便叮嘱甜甜在小区里独自玩耍。当天下午3时许,甜甜发现小区有个游泳池,当时并非该泳池营业时间。可好奇心强的甜甜不知如何进入了泳池玩耍,并不幸溺亡。

  之后,该泳池的管理员阿庆支付甜甜的丧葬费用6372元。此后,再无人对此事负责。2013年春节后,阿斌夫妇将该泳池的管理方、经营者、管理员,以及小区物业、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一起告上江南区法院,索赔39万多元。

  去年底,法院审理该案时,只有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参加庭审。该物业公司说,甜甜的溺水身亡,他们没有任何过错。因为,他们已将泳池场地出租给了承包者亚放公司经营管理,物业公司对游泳池内的场地无管理责任及义务。而亚放公司则称,公司已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物业公司还称,甜甜身高约1.2米。而泳池围栏高度是1.2米,游泳池围栏的栏杆之间距离是11厘米。事故发生时,并不是游泳池营业时间,该泳池下午4时30分到晚上9时才是营业时间。相反,阿斌夫妇疏于对甜甜的照顾,才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他们不该为此事买单。

  对此,法院认为,亚放公司在承租该小区游泳池后,为游泳池的直接经营者,应对该游泳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某物业公司也对该泳池负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

  主审法官还认为,从游泳池的安全设施建设角度看,涉案游泳池在围栏建造维护方面是符合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的。但甜甜作为一名身高约1.2米的儿童,能够轻易进入游泳池游泳,反映出经营管理者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一些漏洞。由此,亚放公司及某物业公司在甜甜出事当天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甜甜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对于甜甜的父亲阿斌在没有居住于该小区的情况下,带甜甜去上班,在工作时让甜甜处于监护失控的状况。因此,阿斌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甜甜出事的主要原因。

  日前,一审法院认定阿斌应为此事故负八成责任,某物业公司与亚放公司承担两成责任,赔偿阿斌夫妇8万多元。阿斌夫妇不服已提出上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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