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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江水污染案”两公职人员获刑

A-A+2014年6月10日08:57法制日报评论

  法制日报贺州(广西)6月9日电(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黄琴芳 王权力)今天(6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系列案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原局长莫思坚、环境监察大队原队长唐传城有期徒刑两年和1年6个月。

  2013年1月,唐传城等人在对赵和平等人承包的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进行监管时,发现该厂安装生产铅、铟产品的设备,当即责令该厂停止建设。2013年4月,莫思坚、唐传城再次发现汇威厂的铅、铟生产线接近竣工。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要求汇威厂立即停止建设。莫思坚、唐传城没有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2013年6月23日,莫思坚在接受赵和平等人的吃请后,授意唐传城对汇威厂签发“建议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意见。经莫思坚签字后,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对该厂换发了排污许可证。赵和平等人新建的铅、铟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将含高浓度镉、铊的废水直接排入厂区的溶洞,经溶洞流入贺江,造成贺江水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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