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骆南华)由于对南宁市的购房政策不了解,贵州省一名男子在南宁购房后办不了按揭。售楼人员收钱后承诺代办,事后却玩起了“失踪”,购房者还被开发商起诉要求退房、赔偿违约金。像该男子一样的外地购房者并不鲜见。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防范?
购房者被开发商起诉
今年23岁的朱某是贵州人。2011年7月5日,朱某购买南宁市“荣和大地”一套房子,并交纳了26.9万多元的首付款。对于剩余60万元房款,双方约定为银行按揭。
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在交纳首付款3日内,如未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朱某需按日支付违约金;超过10日仍未办理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朱某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虽然来回两地奔波,可直到2013年4月28日收了新房钥匙,朱某仍未能办下银行贷款。几个月后,当朱某想装修房子时,开发商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朱某“经多次催促”,仍未按约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他们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朱某承担17.3万多元的违约金。
今年3月24日,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针对开发商请求,朱某的律师认为,朱某并没有违约,导致银行按揭办不下来,过错在开发商。开发商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售楼员涉嫌诈骗被立案调查
是什么原因导致朱某办不下贷款?
原来,根据南宁市2011年发布的“限购令”,像朱某这样的外地人想在南宁市购房,必须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南宁市无住房,才能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限新购一套住房。朱某一直在贵州省生活,他在购房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在庭审时,朱某答辩称,当时他的母亲在帮他购房时,并不了解南宁市的限购令,但开发商的售楼人员邱某称,只要额外交纳1.05万元,他就能帮办理按揭。随后,他又以帮办理社保证明为由,向朱某一方索要了2.88万元。
在给了邱某3.9万多元后,朱某一直在等待,但都没有获得社保证明及发放贷款的通知。直到2013年3月2日,开发商的一名姓郑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贷款办不下来,要求他转其他银行办理按揭。在郑的带领下,朱某赶来南宁,与郑某一起前往银行办理了签字等贷款手续。一个多月后,开发商便通知他前来收房。谁料收房之后,开发商称他仍未办理按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据朱某称,为了办理银行按揭的事宜,他们前后共赶来南宁8次。事后他才知道当初收钱承诺帮办理社保证明、按揭手续的售楼人员邱某已经“失踪”了。
对于朱某的说法,在开庭前交涉时,开发商方代理人称,他们并不认识邱某,邱某并不是他们的售楼人员。朱某马上赶到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经侦大队报了案。在开庭当天,警方对邱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庭审结束后,警方调查有了结果:警方找到邱某后,他对自己是售楼人员,收钱后承诺帮朱某办理社保、按揭等事实供认不讳。
外地购房者要提防风险
无独有偶。2013年11月17日,北流市户籍的邹某在南宁市认购了“成光俊景”一套房子,当天签订了《认购协议书》,邹某支付定金2万元。
按照《认购协议书》约定,邹某在7日内到楼盘销售中心,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销售人员这时才告知邹某,要提供在南宁市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邹某工作单位不在南宁,根本不符合在南宁市购买房子的条件。合同签不成,开发商却不肯退还定金。邹某委托律师发函后,才讨回定金。
据代理上述朱某、邹某案件的刘律师介绍,在她接触的多起因外地人户籍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外地购房者多数在不了解南宁市的限购政策后就贸然出手,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
在调查外地人购房案件的过程中,刘律师发现售楼人员在接待外地客户时,会花很多时间推销楼盘的优势等,但鲜有人向外地客户详细介绍南宁市的限购政策。有的销售人员明知道外地居民不符合购房条件,还信誓旦旦地承诺可以“包办”,结果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
刘律师提醒说,外地人在南宁购房,首先要了解南宁的购房政策,不要听信售楼人员的一面之词,更不要交付所谓的办证“手续费”给售楼人员。交纳的任何款项,都要索要开发商出具的正规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