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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就“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8个问题听取意见

A-A+2014年4月11日08:14 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韩倩 实习生 陈慧凌)“我住的小区有很多住宅改成了咖啡店、仓库、培训班等经营场所,影响了我们的居住环境怎么办?”4月1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取意见会在自治区法制办召开,本次听取意见会邀请了自治区工商局领导及各界代表参与。

  会议主要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改商”)问题听取意见。《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了增强现实操作性,与会人员表示,希望考虑到既要尽量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又要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减少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会上各界代表重点围绕以下八个问题发表意见:

  1、房屋范围。带电梯的高层住宅能否改编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的住所或者经营产所?

  2、征求意见范围。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小区的全体业主还是该栋楼房的全体业主,或者是同一单元的业主?

  3、征求意见方式。征求意见应采取逐户询问的方式还是在小区张贴公示的方式?

  4、同意的标准。应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还是2/3利害关系人同意即可?

  5、出具证明的主体。应由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公司(或单位)出具证明?或者由全体利害人签字证明?

  6、负面清单范围。有哪些行业不能适用于“住改商”?

  7、补救措施。“住改商”后不按规定经营,造成不良后果,工商部门应如何处理?

  8、具体规定的制定。全区各市、县的情况不尽相同,对于“住改商”的条件应由自治区统一规定还是由设区的市做出规定?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共计17条,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办法制定了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住所定义、登记条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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