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张若凡)3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即日起实施。《办法》规范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定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执法机构派出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登记备案。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凭证》,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示于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对购进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食品销售的流向有完整的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
按照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果冻、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乡镇(含乡镇)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鲜湿米粉。
小作坊食品的销售也有相关规定。《办法》提出,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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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加工生产,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加工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适用本办法,需进行登记备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1、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的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的;
2、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
3、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的餐馆、食堂、小吃店、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等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加工制作的,以及从事“阳光早餐”等纳入“中央厨房”管理的;
4、食品摊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