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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私宰肉窝点被查 商贩自盖“肉检合格”章

A-A+2014年1月8日09:16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庾琳)1月7日,10名被告人因私宰、贩卖淘汰的公种猪,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受审。

  父子三人同时涉案

  7日上午,10名被告人全部被押上法庭,他们均当庭表示认罪。56岁的黄某是其中唯一的女性,也是第一被告人李某生妻子的姐姐。黄某说,2013年2月份,李某生在南宁长堽村5队的自建房里搞了个私宰点,宰杀、贩卖一些淘汰的公种猪。一有生意,黄某便在这里帮忙烧水、打扫卫生。当李某生等人杀好猪,吴某等人收购后,黄某便从吴某等人手中再以每公斤8元或9元的价格收购猪头,然后拿去菜市卖。

  52岁的李某生原本以种菜养鱼为业,并分别供两个儿子上了大学、中专。李某生称,两个儿子毕业后,因在外打工赚不了几个钱,他又担心儿子在外不安全,便将两个儿子都留在身边跟着自己一起干。在养鱼卖鱼中,他发现了私宰淘汰公种猪这一门路,于是便自己联系猪的来源,由28岁的大儿子联系人来杀猪、收购,25岁的小儿子负责去拉货。

  “很多人都在做,我并不知道这是犯法的,如果知道,我不会做,更不会将两个儿子都拉进来。”李某生辩称。

  私宰肉上自盖合格章

  法庭上,审判长问李某生:“你宰杀的猪有经过检验检疫吗?”

  “都没有,我不知道要经过检验检疫。”李某生答。

  “你不知道要经过检疫,那为何又去私刻个公章盖在猪身上?”审判长问。

  “公章不是我刻的,是在西关路找别人刻的,我不知道要经过什么部门检验。”李某生称。

  “不知道什么部门检验,你就自己当起了检验检疫部门?那你在章上刻的什么内容?你总不会刻上兴宁法院几个字吧?”审判长严肃中略带幽默。

  为了让这些淘汰公种猪顺利进入市场,被告人在私宰肉上都加盖上了“肉检合格”的私章。李某生的两个儿子当庭承认,他们都曾在猪身上盖过这个章,也曾见来收购猪的吴某、陈某、彭某等人盖过章。

  据吴某等人庭上供述,加盖有“肉检合格”的淘汰公种猪,分别进入了茅桥市场、鸳鸯楼市场以及金牛桥市场等处贩卖,基本上都以正常猪一样的市场价销售出去。

  查获样品中检出病毒

  2013年8月6日,南宁市兴宁警方在长堽村5队将李某生的私宰点查处(本报2013年8月7日A21版曾报道),现场缴获生猪4头以及死猪一头,并现场扣押了彭某等4人收购的230多公斤猪肉,后又在茅桥菜市等地扣押了吴某等人正在销售的100多公斤猪肉。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经过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检验,样品中猪链球菌2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检出为阳性。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又证实,依照实验室检验结果及现场检查结论,此批猪肉染疫,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应予以销毁处理。

  对此,有辩护人称鉴定存在问题。一名辩护人提出,采样中猪肝、猪肺、猪淋巴结各1份,猪肉3份,这些均已属于不同的被告人持有,但最后只有猪肝检出有问题,那么猪肝到底属于哪一头猪的搞不清楚。另外,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不是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而是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没有鉴定资质,检验人员也没有鉴定资质,此《检验报告》并不是鉴定,此外,该《检验报告》只有检验结果,没有得出结论性的鉴定意见。

  公诉人认为,综合该案的所有证据及证人证言,10名被告人目无国法,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淘汰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其检验程序合法,具有科学性,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10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此案,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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