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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强奸抢劫卖淫女 拍摄发生性关系照片获刑

A-A+2014年1月6日13:08桂林生活网评论

  桂林生活网讯(记者 汤世亮 通讯员 廖毅)永福两青年到龙胜找“乐子”,其中一人强行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一人在一旁拍照录像,事后又将卖淫女身上的一部苹果手机抢走,并威胁其不要报警。2013年12月30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90后”刘某与“80后”樊某是永福县永福镇人,两人是同村好友。2013年7月10日,刘某和樊某相约一同从永福到龙胜县城游玩。当晚11时许,樊某为找“乐子”,独自到龙胜镇一发廊以400元包夜的方式将卖淫女唐某带至宾馆开房嫖娼。

  当晚,刘某亦来到樊某在宾馆开房的房间,并提出与唐某发生性关系,唐某不同意,刘某遂对唐某实施暴力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樊某在一旁用手机拍摄刘某与唐某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并不允许唐某离开。约半小时后,两人又殴打唐某,并以拍摄的淫秽照片威胁唐某,唐某由于害怕不敢反抗,刘某趁机又强行与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次日早上,刘某和樊某强行将唐某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及充电器抢走,并威胁唐某如果报案,他们就将她的裸照发到网上。当天两人将唐某的手机拿到桂林市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900元,赃款两人平分。经鉴定,唐某被抢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920元。

  令刘某、樊某没有想到的是,唐某当天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调查。

  2013年8月8日,刘某和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10日,两嫌疑人家属代嫌疑人向法院交来退赔款人民币各2500元。

  龙胜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樊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考虑两人均自首而且有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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