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晚报讯(记者梁剑 见习记者 廖雪萍 通讯员 唐志鹏)秦某是阳朔人,去年5月中旬,他与朋友罗某(化名)(另案处理)商量合伙到广东购买毒品,回桂林各自贩卖。
5月19日,二人驾驶朋友侯某租来的轿车从桂林出发,当晚到达广东惠州。
5月22日,罗某联系购得毒品后,安排侯某等人将毒品运回桂林,交给秦某某、莫某,由二人对毒品进行分包、贩卖。秦某则电话指挥在桂林的黄某拿回自己的份额贩卖,将所得款存入其银行账户。
5月26日,侯某等人将第二批毒品运回桂林贩卖,黄某则继续当秦某的“代理人”。
5月30日凌晨1时许,当秦某、侯某等人再次将毒品带回桂林,被公安人员抓获,车上一袋疑似毒品也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市内的多个地点,将秦某某、莫某、黄某抓获,并查获毒品一批。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以贩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购买毒品并参与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侯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秦某某、莫某、黄某受他人指使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黄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五人参与毒品犯罪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但考虑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除主犯秦某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秦某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侯某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秦某某、莫某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记者梁剑 见习记者廖雪萍 通讯员唐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