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晚报讯(记者 谭熙 通讯员 赖海宁)快50岁的王某是湖南新宁县人,买了辆货车,帮人运货为生。2013年3月的一天,有两老板(在逃)联系上王某,有个生意想关照他。就这样,王某开车从新宁来到广西东兴,在宾馆住了下来,等老板的装货通知。
等了十多天,一天凌晨王某接到老板电话,起身梳洗后开着货车和同伴一道准备接货。
在途中,王某觉得这生意还蛮奇怪,带路的车子是一辆没有牌照的小车。兜兜转转几十公里,王某驾车驶过东兴、越南间的边界河,来到越南境内一仓库,装了一车废旧轮胎。
之后,王某驾车返回中国境内,在别人的指路下,驶上高速公路准备回到湖南交货。
开了七八个小时的车,王某的车子来到桂柳高速公路桂林出口处,被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拦了下来。
经过鉴定,民警告诉王某,他车上30多吨轮胎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惨了,这下麻烦可大了。”王某这才恍然大悟,这趟出国拉货的生意做错了。
12月1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雇请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且走私固体废物数量达30.14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由于这次王某是受雇于他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